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09 日
- 當事人沅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鄭博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6號 原 告 沅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博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質彥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玖萬零捌佰零肆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黃怡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