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6號
- 原告
- 沅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博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質彥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玖萬零捌佰零肆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質彥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玖萬零捌佰零肆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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