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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馮保郎柯月美李依達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7號

原告
沅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博文
訴訟代理人
鄭嘉文
訴訟代理人
王百治律師
被告
許質彥
訴訟代理人
許江蘇
訴訟代理人
洪千雅律師
複代理人
張巧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2月25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請原告補正本件請求權基礎。

民一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法 官 柯月美

法 官 李依達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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