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7號
- 原告
- 沅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博文
- 訴訟代理人
- 鄭嘉文
- 訴訟代理人
- 王百治律師
- 被告
- 許質彥
- 訴訟代理人
- 許江蘇
- 訴訟代理人
- 洪千雅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巧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2月25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請原告補正本件請求權基礎。
民一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保郎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2月25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請原告補正本件請求權基礎。
民一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保郎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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