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5 日
  • 法官
    馮保郎柯月美李依達
  • 法定代理人
    鄭博文

  • 原告
    沅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許質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7號原   告 沅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博文 訴訟代理人 鄭嘉文 王百治律師 被   告 許質彥 訴訟代理人 許江蘇 訴訟代理人 洪千雅律師 複代理人  張巧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2月25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請原告補正本件請求權基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民一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保郎 法 官 柯月美 法 官 李依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吳明蓉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