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25 日
- 法官馮保郎、柯月美、李依達
- 法定代理人鄭博文
- 原告沅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許質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7號原 告 沅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博文 訴訟代理人 鄭嘉文 王百治律師 被 告 許質彥 訴訟代理人 許江蘇 訴訟代理人 洪千雅律師 複代理人 張巧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2月25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請原告補正本件請求權基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民一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保郎 法 官 柯月美 法 官 李依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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