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8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8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志岱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春寶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賴建宜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清居
徐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270,304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65,0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