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19 日
- 法官陳卿和
- 法定代理人賴春寶
- 原告志岱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賴建宜
- 被告黃清居、徐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8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志岱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春寶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賴建宜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清居 徐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270,304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65,058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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