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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6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陳端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62號

原告
張林米
訴訟代理人
洪正成
訴訟代理人
張素枝
訴訟代理人
吳宏輝律師
上列一人複代理人
林堯順律師
被告
張銘輝即全利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律師
被告
蔣蕙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4月19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馬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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