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62號原 告 張林米 訴訟代理人 洪正成 張素枝 吳宏輝律師 上 列一 人 複 代理 人 林堯順律師 被 告 張銘輝即全利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律師 被 告 蔣蕙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4月19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書記官 馬嘉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