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6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林米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張銘輝即全利企業社 蔣蕙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59,970元,應徵第二審 上訴費用新臺幣21,6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馬嘉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