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5 日
  • 法官
    陳端宜

  • 原告
    張林米
  • 被告
    張銘輝即全利企業社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6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林米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張銘輝即全利企業社 蔣蕙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59,970元,應徵第二審 上訴費用新臺幣21,6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馬嘉蓮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