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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63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梁淑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663號

原告
世宏企業行即宋保宏
被告
紘基企業行即溫賴水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6 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萬貳仟陸佰伍拾貳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陸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所明定。原告原訴之聲明第1 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54,250 元。嗣於本院民國102年4 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更正金額為602,652 元(見本院卷第96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大型機具托運之運輸公司,被告為原告之客戶,長年有生意上往來,由原告代為托運,承攬報酬為月結,再由被告不定期開立期票與原告。被告自100 年6 月至101 年2 月止因被告叫車托運機具,貨款合計854,250 元,並交付原告支票以代貨款之給付,詎原告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持如附表所示之6 紙支票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退票,且被告迄未給付款項合計602,652 元,爰依民法第490條承攬關係及票據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擇一判決等語。並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602,652 元。2.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三、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件為證。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同法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票據法第5 條、第126 條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02,652 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又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費用額即第一審裁判費為6,600 元,依法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爰判決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所提證據,業經審酌,核與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 項、第390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梁淑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  │票載發票日│  金額    │票據號碼  │提示日    │
│號│      │      │        │          │(新臺幣)│          │          │
├─┼───┼───┼────┼─────┼─────┼─────┼─────┤
│1 │紘基企│世宏企│臺灣中小│101 年 4  │100,442元 │AA0000000 │101 年 4  │
│  │業行  │業行  │企業銀行│月 30 日  │          │          │月 30 日  │
│  │溫賴水│      │民雄分行│          │          │          │          │
├─┼───┼───┼────┼─────┼─────┼─────┼─────┤
│2 │紘基企│世宏企│臺灣中小│101 年 5  │100,442元 │AA0000000 │101 年 8  │
│  │業行  │業行  │企業銀行│月 20 日  │          │          │月 13 日  │
│  │溫賴水│      │民雄分行│          │          │          │          │
├─┼───┼───┼────┼─────┼─────┼─────┼─────┤
│3 │紘基企│世宏企│臺灣中小│101 年 6  │100,442元 │AA0000000 │101 年 8  │
│  │業行  │業行  │企業銀行│月 20 日  │          │          │月 13 日  │
│  │溫賴水│      │民雄分行│          │          │          │          │
├─┼───┼───┼────┼─────┼─────┼─────┼─────┤
│4 │紘基企│世宏企│臺灣中小│101 年 7  │100,442元 │AA0000000 │101 年 8  │
│  │業行  │業行  │企業銀行│月 20 日  │          │          │月 13 日  │
│  │溫賴水│      │民雄分行│          │          │          │          │
├─┼───┼───┼────┼─────┼─────┼─────┼─────┤
│5 │紘基企│世宏企│臺灣中小│101 年 8  │100,442元 │AA0000000 │101 年 8  │
│  │業行  │業行  │企業銀行│月 20 日  │          │          │月 20 日  │
│  │溫賴水│      │民雄分行│          │          │          │          │
├─┼───┼───┼────┼─────┼─────┼─────┼─────┤
│6 │紘基企│世宏企│臺灣中小│101 年 9  │100,442 元│AA0000000 │101 年 9  │
│  │業行  │業行  │企業銀行│月 20 日  │          │          │月 20 日  │
│  │溫賴水│      │民雄分行│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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