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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4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黃仁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84號

原告
徐蔡玉卿
被告
創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游義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就原告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土地、建物於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八日,在嘉義市地政事務所八四年嘉登字第00五二三六號登記之本金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事項:

一、按因登記涉訟者,得由登記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7條定有明文。本件涉訟不動產之登記主管機關為嘉義市地政事務所,據上開規定,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委任代理人到庭,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創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8年7月14日經台北市政府以府產業商字第09886681800號准予解散登記在案。查訴外人振台電腦科技有限公司(下簡稱振台公司)因經銷被告之產品,提供原告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坐落嘉義市○○段955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56號建物(下簡稱系爭房地)設定擔保債權總額本金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存續期間自84年11月20日至94年11月19日止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簡稱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被告,惟訴外人振台公司與被告間之經銷關係業經終止,且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亦已屆期,而振台公司及原告對於被告亦未負有任何債務,是原告以本件起訴狀繕本之送達為終止兩造間之上開設定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契約(下簡稱系爭契約)之表示,而系爭契約既已終止消滅,爰依民法第179條、第767條,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求為判決:1、被告應將原告所有之系爭房地,以嘉義市地政事務所嘉登字第005236號,84年12月8日設定150萬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塗銷。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具狀作何聲明及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被告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2份、系爭房地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影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225號民事裁定影本、被告公司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被告公司清算人游義坤最新戶籍謄本各1份為證(見本院卷第7-12頁、24-27頁);另被告公司之清算人游義坤已於101年2月22日收受記載前開事實之書狀繕本及本院指定101年3月6日言詞辯論通知書,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29-2頁),惟其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任何書狀為爭執,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

(二)按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後,回復其從屬性,而按抵押權為擔保物權,具有從屬性,倘無所擔保之債權存在,抵押權即無由成立,自應許抵押人請求塗銷該抵押權之設定登記(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67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民法第767條定有明文。查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既係訴外人振台公司與被告公司之產品經銷貨款,而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存續期間於94年11月19日屆至時,被告公司並未為延長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設定登記,可見訴外人振台公司與被告公司之經銷關係應已終止,而本件亦無訴外人振台公司及原告尚對被告負有任何債務之證明,嗣後亦不可能再有擔保債權發生,是則,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已發生之債務已清償而消滅,嗣後又未再發生貨款債務,亦不可能再有擔保債務債務發生,基於抵押權之從屬性,自應認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歸於消滅。從而,原告本於所有人之地位,依民法第767條規定,主張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存在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行使,而請求塗銷,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民二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土地坐落            │地│面積(平│權利│備考│
│  ├───┬───┬──┤  │方公尺)│範圍│    │
│號│縣  市│段    │地號│目│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嘉義市○○○段│955 │建│66      │全部│    │
│  │      │      │    │  │        │    │    │
└─┴───┴───┴──┴─┴────┴──┴──┘
附表二:
┌─┬────┬─────┬───┬─────┬──┬──┐
│編│建號    │ 建物門牌 │建築式│建物面積(│權利│備考│
│  │        ├─────┤樣主要│平方公尺)│範圍│    │
│  │        │ 基地坐落 │建築材│          │    │    │
│  │        │          │料及房│          │    │    │
│  │        │          │屋層數│          │    │    │
├─┼────┼─────┼───┼─────┼──┼──┤
│1 │嘉義市後│嘉義市東區│2層樓 │1層:45.65│全部│    │
│  │庄段56建│義教街22巷│鋼筋混│2層:47.09│    │    │
│  │號      │12號      │凝土加│總面積:92│    │    │
│  │        ├─────┤強磚造│.74       │    │    │
│  │        │嘉義市後庄│住家用│          │    │    │
│  │        │段955地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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