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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周俞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永輪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耀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嘉滿、林賢文、莊美蘭及林美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3年9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就本院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並請求被上訴人莊嘉滿、莊美蘭、林美芳應與被上訴人林賢文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8,716,513元(被上訴人林賢文部分則為應再給付14,880,533元),故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18,716,513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265,1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俞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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