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訴字第6號原 告 向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月媚 訴訟代理人 焦培峻 李文欽 趙清華 文旭璋 楊漢東律師 被 告 空軍第四五五戰術戰鬥機聯隊 法定代理人 楊鳳生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 複 代理 人 李姿璇律師 訴訟代理人 廖書賢 被 告 聶子文即聶子文建築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潘兆偉律師 被 告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宗存律師 洪錦鏢 唐家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空軍第四五五戰術戰鬥機聯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叁佰肆拾肆萬零壹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玖佰肆拾壹萬柒仟零肆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新臺幣叁佰貳拾貳萬肆仟陸佰叁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空軍第四五五戰術戰鬥機聯隊負擔百分之三十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肆佰肆拾捌萬元為被告空軍第四五五戰術戰鬥機聯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空軍第四五五戰術戰鬥機聯隊以新臺幣壹仟叁佰肆拾肆萬零壹佰伍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 第1項第2款、第3款、第7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空軍第四五五戰術戰鬥機聯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5, 128,874元,及其中11,353,708元自民國99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及其中23,383,982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被告2人應給付原告9,210,45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如有任一被告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者, 他被告於其給付金額之範圍內免給付義務。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於訴訟進行中,原告追加請求潛遁工程部分之款項(卷5第1頁),撤回申請行政院公共工程調解委員會調解程序費用及本院100年度全字第43號保全程序費用 (卷8第273、274頁),並縮減、補正請求權基礎及金額, 最後變更確定之聲明為:「被告空軍第四五五戰術戰鬥機聯隊應給付原告40,114,060元;及其中12,495,298元自99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及其中26,197,649元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及其中301,640元自原告追加暨準備 ㈡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如 附表一所示項次陸第九項及第十項金額共1,119,473元不請 求遲延利息)。被告2人應給付原告4,132,97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如有 任一被告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者,他被告於其給付金額之範圍內免給付義務。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卷7 第1、20、24頁以下,卷8第270頁以下,卷9第174頁以下, 卷11第85頁)。經核與上揭規定尚無不合,予以准許。 二、原告主張略以:被告空軍第四五五戰術戰鬥機聯隊就「971409(老跑道)整建工程」委由被告聶子文即聶子文建築師事務所設計、監造,上網招標由原告得標,與被告空軍第四五五戰術戰鬥機聯隊簽訂「空軍第四五五戰術戰鬥機聯隊工程採購承攬契約」(下稱系爭契約)。原告於98年5月7日開工並實地測量後,發現設計圖說窒礙難行,經被告空軍第四五五戰術戰鬥機聯隊所屬第四基地勤務大隊召集相關工程協調會議,未獲允明確可執行方案,設計監造單位復未提供變更圖說、履行協力義務,且系爭契約有缺漏工項,原告為求工程順利,依被告要求施作,可由契約終止後,亦編有相關費用可證。嗣原告經屢次發函、兩造召開工程圖說研討會及協調會多次,被告拒絕變更設計,亦未提出可執行圖說交由原告施作。系爭工程未全區開放同時施作,原告無從一次同時施作,工序無從安排,致延誤工期,南北兩頭PC版塊拆除計畫等工項審查核定延宕,致原告進場施作時程落後。被告聶子文即聶子文律師事務所未依合約檢驗標準檢驗碎石級配材料,申請廠商無從採購材料施作,延宕工期。原告申請工程品質管理人員異動,被告聶子文即聶子文建築師事務所延宕5個月餘始同意更換,原告送審資料審查時間延宕工期,原 告受有損害及額外支出費用。原告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申請調解未成立,復向臺灣營建仲裁協會提付仲裁,經仲裁判斷雙方契約終止,兩造數次開會結算事宜,詎被告空軍第四五五戰術戰鬥機聯隊不承認仲裁判斷,聲稱原告違約,故係其終止與原告之承攬契約,並以不可歸責於原告之延宕工期扣留原告部分本金,亦不給付原告求償金額,要求原告進行提起訴訟,爰依承攬契約或不當得利法律關係或情事變更原則等,請求被告空軍第四五五戰術戰鬥機聯隊給付如附表所示項目及金額(各項請求依據及金額詳附表一原告請求工程項目欄、原告請求權基礎及事實理由欄所示),請求被告聶子文即聶子文建築師事務所給付如附表一項次壹之五之⒈「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費用」及項次陸之二「高程測量設計費」部分,並與被告空軍第四五五戰術戰鬥機聯隊間為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又請求遲延利息之起算時間,除附表一項次陸之七「逾期87.5日扣款」、陸之八「實作數量工程款差額」自99年11月1日起算,項次柒「潛盾工程」自原告追 加暨準備㈡狀送達翌日起算外,項次陸之九「應付工程遲延利息」、陸之十「第七期無爭議工程款遲延利息」屬遲延利息,不再請求遲延利息,其餘金額26,197,649元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請求被告給付遲延利息等情。並聲明:求為判決如前項變更後聲明所示。 三、被告空軍第四五五戰術戰鬥機聯隊答辯略以:本件工程被告空軍第四五五戰術戰鬥機聯隊委由被告聶子文即聶子文建築師事務所完成設計、監造後,經政府採購招標程序由原告得標,雙方並於98年4月27日簽訂系爭契約,約定原告應於開 工之日起270日曆天內全部完工,系爭工程於98年5月7日開 工預定完工日期99年2月4日(不含展延工期),惟原告於施工過程中卻一再宣稱原設計圖說顯有疑義,窒礙難行,經監造單位釋疑後,仍拒絕進場施作,詎原告於爭議未決情形下,提起本件訴訟,原告請求均無理由(各項答辯詳附表一被告答辯理由欄所示)。本工程設計圖說並無窒礙難行之情事,客觀上並無妨礙施工之情形,原告於投標前應詳閱招標文件並前往現地勘查,得標後本應依約、依圖施工,履行承攬義務,因原告有違反系爭契約第21條規定情事,系爭契約業經被告空軍第四五五戰術戰鬥機聯隊於100年9月9日終止。 鑑定報告關於歸責比例部分,原告本即延誤工程履約進度在先,對於無爭議工項部分亦未採取相應措施以利工進推動順遂,反藉詞以非斯時實際施作進度之工項設計有疑義,窒礙難行,且未能提供詳細具體佐證資料供被告審查研議,反更延宕工進,工程延誤實可歸責於原告。鑑定報告認系爭工程終止契約兩造均為有責,被告空軍第四五五戰術戰鬥機聯隊必須承擔大部分或八成責任,然未見鑑定單位記載判定責任比例依據於鑑定報告中,實欠缺法律及事實上依據,難以作為判決基礎等情。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如受不利益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被告聶子文即聶子文建築師事務所答辯略以:系爭工程由被告空軍第四五五戰術戰鬥機聯隊委任被告聶子文即聶子文建築師事務所設計、監造,雙方簽立有「規劃設計監造委託技術服務採購契約」,先由被告聶子文即聶子文建築師事務所進行規劃、設計,再由被告空軍第四五五戰術戰鬥機聯隊審核後,進行公開招標,由原告得標,被告空軍第四五五戰術戰鬥機聯隊與原告簽立系爭契約,原告依約本有提供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之義務,履行與否與被告聶子文即聶子文建築師事務所無關。姑且不論被告聶子文即聶子文建築師事務所之安全衛生人員聶修君是否未到職,基於契約相對性原則,不可能由原告找人遞補,自無不當得利可言。又原告並非工程設計、監造契約當事人,原告提出之「老跑道整建工程細部設計圖及高程測量成果圖」係變造自其履約送審文件,依系爭契約原告本有繪製施工詳圖之義務,並非履行被告聶子文即聶子文建築師事務所之義務,原告主張被告聶子文即聶子文建築師事務所不當得利顯屬無稽,且經鑑定結果,原告上開請求無理由,原告主張被告間負不真正連帶給付責任,顯屬無據等情。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與被告空軍第四五五戰術戰鬥機聯隊簽訂系爭契約,被告聶子文即聶子文建築師事務所為監造單位,雙方因工程爭議曾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申請調解不成立,復向臺灣營建仲裁協會提付仲裁,經作成99年臺仲聲字第9號仲裁判斷 :原告與被告空軍第四五五戰術戰鬥機聯隊雙方契約關係終止。嗣被告空軍第四五五戰術戰鬥機聯隊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簡稱臺北地院)訴請撤銷仲裁判斷,經該院100年度 仲訴字第13號判決上開仲裁判斷應予撤銷,又被告空軍第四五五戰術戰鬥機聯隊於100年9月7日終止契約暨工程結算會 後,於會議結論及存證信函明定100年9月9日為契約終止日 等情,有系爭契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文、仲裁判斷書、臺北地院100年度仲訴字第13號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民事 判決、終止契約暨工程結算會議紀錄、第1次工程結算會議 紀錄等影本在卷可稽,兩造不爭執,堪信為真。 六、原告主張被告空軍第四五五戰術戰鬥機聯隊應給付如附表一原告請求工程項目欄所示金額,被告聶子文即聶子文建築師事務所應給付如附表一項次壹之五之⒈「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費用」及項次陸之二「高程測量設計費」部分所示金額,並與被告空軍第四五五戰術戰鬥機聯隊間為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等情,為被告否認並為前揭答辯。經查: ㈠本件原告與被告空軍第四五五戰術戰鬥機聯隊雖經臺灣營建仲裁協會以99年度臺仲聲字第9號仲裁判斷系爭契約關係終 止(卷1第75頁以下),然該仲裁判斷業經臺北地院100年度仲訴字第13號民事判決予以撤銷在案(卷7第78頁以下), 系爭契約並非因仲裁判斷而終止。被告空軍第四五五戰術戰鬥機聯隊抗辯系爭契約於100年9月7日終止契約暨工程結算 會後,已於會議結論及存證信函明定100年9月9日為契約終 止日,系爭契約業已終止等情,有前揭會議紀錄影本在卷可稽(卷1第83頁以下),依終止契約暨工程結算會議紀錄所 示,被告空軍第四五五戰術戰鬥機聯隊係以原告「無正當理由而不履約」、「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未於期限內改正」、「違約逾期」等違反系爭契約第21條規定終止契約,雖本件工程有原告主張之設計圖說等爭議,然工程進度落後、施工品質上版塊有髮裂紋等缺失等情,有施工、監工日誌、函文、缺失照片、施工品質缺失列管辦理情形明細表等在卷可稽,被告空軍第四五五戰術戰鬥機聯隊以原告有「違約逾期」、「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未於期限內改正」之事由,依系爭契約第21條規定終止契約,尚屬有據,系爭契約係由被告空軍第四五五戰術戰鬥機聯隊以可歸責於原告之事由於100年9月9 日終止契約乙節,應可認定。 ㈡就原告如附表一所示各項請求,本院依兩造合意委託國立成功大學土木工程系鑑定,鑑定人除會同兩造至現場實際勘驗,召集兩造進行鑑定事項之說明外,並請兩造提供爭點相關資料,鑑定人就囑託鑑定事項、兩造陳報狀所列事項及兩造質疑諸問題,詳加鑑定說明,作成鑑定報告書及回覆原、被告對鑑定報告意見(卷10第2頁以下、卷11第14頁以下), 鑑定報告書及鑑定修正結果已考量兩造就本件工程所產生之爭議,鑑定內容具體明確,並詳列鑑定項目及金額之計算式,鑑定報告核屬專業、客觀。鑑定報告就整體責任歸屬部分鑑定意旨略以:本件工程延誤重要原因是中央區滑行道有三明治工法之設計問題,被告空軍第四五五戰術戰鬥機聯隊因經費限制,不願變更設計拖延太久。另外亦因經費不足不願變更道肩,A、B型級配料規範設計有疑義,此二爭議亦延誤南、北頭起降區之施工時間,被告空軍第四五五戰術戰鬥機聯隊須承擔大部分或八成責任。本工程預定進度的設定並沒有歸責問題,全區何時開放並不構成工程落後原因,原告於全區開放後,似未於南、北頭起降區積極纘趕,有時撤離機具人員,在工程品質上有缺失改善不即時,如版塊髮裂紋等遭監造列管項目,原告有兩成責任等情,並依據此比例就如附表一相關項目為比例計算,被告雖質疑鑑定報告判定責任比例之依據,然本件工程延宕非單一因素,且各項原因或有關連,原預定進度已經混亂,無法作為進度判斷之參考,鑑定報告將鑑定結果應予給付項目佐以綜合分析考量之責任歸屬比例而為數額之計算,應屬客觀、公允,而此據為計算判斷原告合理請求金額之歸責鑑定意見,並無礙本院前開系爭契約由被告以可歸責於原告之事由而終止之認定,本件參核兩造主張、抗辯及鑑定意見所為准駁,均詳如附表一本院得心證理由欄所示。 ㈢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空軍第四五五戰術戰鬥機聯隊給付部分,依附表一計算總結如附表二所示金額共計13,440,156元,及其中附表二編號20、21共計9,417,042元(即5,106,609+4,310,433)部分,依鑑定報告二十二項所示(卷10第15頁反 面),自101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附表二編號3、5 、9、10、11、17共計3,224,637元(即519,724+845,878+120,100+192,535+1,540,109+6,291)自被告空軍第四五五戰術戰鬥機聯隊收受起訴狀繕本翌日即101年2月5日(有 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起至清償日止,均按法定利息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部分,予以准許,其餘請求被告空軍 第四五五戰術戰鬥機聯隊給付部分、請求被告聶子文即聶子文建築師事務所給付部分,暨主張被告間就被告聶子文即聶子文建築師事務所應給付部分為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部分,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綜上,原告請求被告空軍第四五五戰術戰鬥機聯隊給付如主文所示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兩造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於原告勝訴部分,經核尚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予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九、本件為判決基礎之事證已臻明確,兩造所為之其他主張、陳述並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後,認均與本件之結論無礙,不再逐一論駁,併予敘明。 十、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李珈慧 ┌──────────────────────────────────────────────┐ │附表一:*以下被告空軍四五五戰術戰鬥機聯隊簡稱「被告」;被告聶子文即聶子文建築師事務所簡稱為 │ │ 「監造單位」。 │ │ *以下金額均為新臺幣。 │ ├──┬────────┬──────┬──────┬───────┬─────┬──────┤ │項次│原告請求工程項目│原告請求權基│被告抗辯理由│ 鑑定意見 │ 原告資料 │本院得心證 │ │ │/金額(元) │礎及事實理由│ │ │ │理由 │ ├──┼────────┼──────┼──────┼───────┼─────┼──────┤ │ 壹 │原合約缺漏工項 │ │ │ │ │ │ ├──┼────────┼──────┼──────┼───────┼─────┼──────┤ │ 一 │營外第二工務所 │承攬契約或 │非屬工程契約│此費用一般為合│工地檢討會│依系爭契約第│ │ │684,198 │不當得利及情│計價範圍。 │約價目表中假設│議內容、照│3條、第8條、│ │ │ │事變更原則。│監造人員使用│工程項下支應。│片、租金明│施工說明書與│ │ │ │原告透過監造│工務所已交付│本工程合約中假│細表及租賃│規範第1章總 │ │ │ │設計師依工地│支票支付分租│設工程276,580 │契約、電話│則第1篇注意 │ ├──┼────────┤檢討會議要求│費用計36,000│元,貨櫃屋1座 │費用明細及│事項㈠第十項│ │ 1 │營外第二工務所 │原告增設營外│元。施工期間│81,102元,原欲│收據、電信│規定,此費用│ │ │及監造人員住宿 │辦公室,應屬│均為原告人員│做為工務所但未│費用收據、│為工程總價所│ │ │238,875 │追加增設之履│使用,屬原告│如此。98.5.9工│辦公桌椅費│涵蓋。原告提│ ├──┼────────┤約內容。如不│工程管理範疇│地檢討會議內容│用明細、統│出之照片及單│ │ 2 │臨時電話及費用 │符合契約關係│。依系爭契約│,陳述辦公室內│一發票、大│據僅為確有設│ │ │(建築師要求營 │,亦應依不當│第3條第1項、│應有哪些設備,│潤發送貨單│置工務所並為│ │ │外第二工務所) │得利及情事變│第8條第1、2 │但並無建築師指│及收據、電│使用之證明,│ │ │93,760 │更原則支付。│項規定,費用│示之證據,此設│腦設備費用│工地檢討會議│ ├──┼────────┤監造單位係以│應由原告自行│備為原告在使用│明細、統一│內容尚難認係│ │ 3 │辦公桌椅 │代理被告之立│負擔。工地檢│,監造使用支付│發票、銷貨│被告同意追加│ │ │79,232 │場要求增設,│討會議僅說明│36,000元之租金│單、租用影│之證明。本項│ ├──┼────────┤非僅以私人立│要求原告應有│(支付與否不影│印機費用明│同鑑定意見,│ │ 4 │電腦設備 │場與原告約定│之相關設備,│響是否為追加工│細、發票及│原告請求不予│ │ │72,033 │,有無另給付│難以證明為被│項)。此費用為│銷貨單、冷│准許。 │ ├──┼────────┤租金,不影響│告要求。提出│工程總價所涵蓋│氣機費用明│ │ │ 5 │影印機(租用) │本項請求。 │之憑證難認需│,原告請求684,│細及收據、│ │ │ │62,619 │ │由被告負擔。│198元無理由。 │臨時水電及│ │ ├──┼────────┤ │ │ │瓦斯燃料費│ │ │ 6 │冷氣機21,000 │ │ │ │用支出明細│ │ ├──┼────────┤ │ │ │表、收據、│ │ │ 7 │臨時水電、瓦斯燃│ │ │ │發票存款憑│ │ │ │料費用116,679 │ │ │ │條。 │ │ ├──┼────────┼──────┼──────┼───────┼─────┼──────┤ │ 二 │15哨門拓寬整修 │承攬契約、民│本工程原規劃│被告於98.7.1發│工程費明細│依系爭契約第│ │ │347,223 │法第179 條不│由16哨進入工│文給原告指出15│表、被告函│3條、第8條規│ ├──┼────────┤當得利及情事│區,原告為施│哨為配合重型車│文、標單、│定,此費用為│ │ 1 │電動大門安裝 │變更原則。 │工便利主動申│輛機具進出而整│統一發票、│工程總價涵蓋│ │ │45,150 │本工程非假設│請由15哨進入│修,所需費用非│支票、請款│。現地15哨較│ │ 2 │3000psi預拌混 │工程,係被告│,被告被動核│被告額外預算支│通知單、瀝│16哨便於施工│ │ │凝土(福豐)10,725│要求原告拓寬│可。原告承諾│應。亦有原告98│青混凝土鋪│,原告提出之│ │ 3 │搗築工資3,150 │整修15哨營門│所需整修費用│.6.3切結書,稱│設證明書。│單據資料僅為│ │ 4 │預拌混凝土費 │。兩造有約定│由假設工程及│費用由假設工程│ │施作證明,再│ │ │(亞東)26,600 │假設工程項目│承商利潤管理│支出,原告將自│ │佐以原告所提│ │ 5 │瀝青混凝土舖設 │及金額,不包│費支應。依系│行吸收相關費用│ │出被告函文、│ │ │工程85,344 │含15哨工程,│爭契約第3條 │。由原告與被告│ │被告提供之切│ │ 6 │起重機施工費 │亦與其中崗哨│及第8條規定 │訴訟代理人陳述│ │結書(卷2第1│ │ │2,625 │不同。 │,原告不得請│可知,原規劃走│ │7頁),本項 │ │ 7 │破碎機17,325 │ │求。 │16哨並不理想,│ │難認為被告同│ │ 8 │打石、粗工、 │ │ │原告或不得已接│ │意追加之工項│ │ │切割費4,043 │ │ │受協議,出錢整│ │,本院同鑑定│ │ 9 │打石、切割費 │ │ │修15哨,但未見│ │意見,原告請│ │ │14,123 │ │ │原告再提協議紀│ │求不予准許。│ │ 10 │鐵皮材料費及 │ │ │錄或其他證據,│ │ │ │ │運費138,138 │ │ │本項費用非追加│ │ │ │ │ │ │ │工項,原告請求│ │ │ │ │ │ │ │無理由。 │ │ │ ├──┼────────┼──────┼──────┼───────┼─────┼──────┤ │ 三 │道肩 │承攬契約、民│原告有施作義│道肩指跑道外側│空軍第四基│本項參佐鑑定│ │ │1,370,309 │法第179條不 │務,依契約第│3公尺,或監造 │地勤務大隊│意見,有關道│ │ │ │當得利或情事│3條第1項、第│稱3M修坡。依 │函文、施工│肩之合約項目│ │ │ │變更原則。 │4條第3項規定│R-011、R-012跑│協調會會議│不完整,依原│ │ │ │本項為契約未│,道肩部分為│道橫斷面圖,在│紀錄、老跑│告提供之照片│ ├──┼────────┤約定之工作內│完成履約所必│30m道面寬兩側 │道平面圖、│所示,原告確│ │ 1 │雜草刨除 │容,監造單位│須,不得再加│即3.75m加寬後 │施工照片。│有除草、運棄│ │ │314,291 │會勘後亦同意│價。會勘紀錄│之外側,並無工│ │、測量、滾壓│ ├──┼────────┤依契約辦理增│之會勘結果依│作標註,備註欄│ │之工作,此漏│ │ 2 │測量及放樣 │減項量。 │契約規定辦理│並無完整工作說│ │列工項不予計│ │ │201,146 │ │,非同意辦理│明,合約價目表│ │價顯失公平,│ ├──┼────────┤ │增減項,與會│僅編列「回填碎│ │以原告主張之│ │ 3 │原路面道床滾壓 │ │人為監造單位│石級配夯實至98│ │情事變更原則│ │ │(夯實至95%) │ │與原告,該書│%(再生料)」│ │,依鑑定之計│ │ │314,291 │ │面非合意之紀│1個工項,備註 │ │算,亦即道肩│ ├──┼────────┤ │錄。原告未提│欄卻說包括版塊│ │面積為原告主│ │ 4 │雜草及餘土裝運 │ │出憑證。 │再生料,含級配│ │張之81%,測│ │ │棄 │ │ │粒料、鋪設費、│ │量及放樣合約│ │ │540,581 │ │ │夯實費、試驗費│ │單價8元/㎡,│ │ │ │ │ │及工資,且未有│ │道床滾壓合約│ │ │ │ │ │單價分析。原告│ │單價13元/㎡ │ │ │ │ │ │實際工作包括除│ │,刨草加餘土│ │ │ │ │ │草、運棄、道面│ │運棄取30元/ │ │ │ │ │ │滾壓、放樣測量│ │㎡,(8+13+30│ │ │ │ │ │、回填碎石級配│ │) 9,675㎡ │ │ │ │ │ │料,合約僅包括│ │,准予請求51│ │ │ │ │ │最後1項。監造 │ │8,096元,逾 │ │ │ │ │ │於98.10.5給原 │ │此部分,不應│ │ │ │ │ │告文中第三點提│ │准許。 │ │ │ │ │ │及因預算不足,│ │ │ │ │ │ │ │刪減道肩及路緣│ │ │ │ │ │ │ │石,98.11.16會│ │ │ │ │ │ │ │勘紀錄項目即提│ │ │ │ │ │ │ │出3M道肩長草,│ │ │ │ │ │ │ │道床滾壓漏列。│ │ │ │ │ │ │ │99.3.23監造給 │ │ │ │ │ │ │ │被告之工期展延│ │ │ │ │ │ │ │資料審查結果,│ │ │ │ │ │ │ │針對道肩工程同│ │ │ │ │ │ │ │意展延17日曆天│ │ │ │ │ │ │ │,參照圖說、價│ │ │ │ │ │ │ │目表,以及設計│ │ │ │ │ │ │ │圖及合約項目不│ │ │ │ │ │ │ │完整,可認道肩│ │ │ │ │ │ │ │是漏項工作。參│ │ │ │ │ │ │ │佐現地情況、原│ │ │ │ │ │ │ │告提供計算式及│ │ │ │ │ │ │ │市場價格,道肩│ │ │ │ │ │ │ │費用增加493,42│ │ │ │ │ │ │ │5元,乘以1.05 │ │ │ │ │ │ │ │為518,096元。 │ │ │ ├──┼────────┼──────┼──────┼───────┼─────┼──────┤ │ 四 │洗車台 │承攬契約、民│洗車台數量不│合約價目表參. │洗車台費用│本項依施工說│ │ │261,624 │法第179條不 │足,係原告未│勞工安全衛生費│明細表、發│明書及規範第│ │ │ │當得利及情事│依契約標單之│下,有「車輛沖│票及支票、│01572章環境 │ │ │ │變更原則。 │詳細價目表參│洗設備」1式, │被告震盪器│保護第4.2.2 │ │ │ │因被告飛安考│.六項及工程 │備註欄寫「含洗│材料同意登│項單價已包含│ ├──┼────────┤量,無法將跑│圖說R-025洗 │車台、震盪器」│查函文、材│在內,參以原│ │ 1 │挖土機施工費 │道全面封閉,│車台大樣圖之│,據98.7.7監造│料送審書、│告所附單據資│ │ │17,325 │施工車輛需繞│規格標準施作│審查通過之「整│送審資料、│料尚難認係被│ ├──┼────────┤道而行,經被│。A1滑行道之│體施工管制計畫│審查意見表│告同意追加之│ │ 2 │震盪器 │告及監造單位│洗車台施工時│書」,洗車台設│、出廠證明│證明,本院同│ │ │74,000 │同意增設洗車│未配置鋼筋結│置於跑道南端A1│、標單。 │鑑定意見,原│ ├──┼────────┤台1台。 │構,無噴洗設│滑行道口1處; │ │告請求不予准│ │ 3 │混凝土3000psi │ │施及反光標誌│98.7.3「假設工│ │許。 │ │ │121,599 │ │,中管滑行道│程計畫書」洗車│ │ │ ├──┼────────┤ │施作之洗車台│區(震盪器)寫│ │ │ │ 4 │竹節鋼筋(含材 │ │未申請分段查│2處。原告就第2│ │ │ │ │料組立工資等) │ │驗,亦無噴洗│座是被告要求施│ │ │ │ │33,519 │ │設施及反光標│作乙節未舉證。│ │ │ ├──┼────────┤ │誌。原告未提│洗車台應為工程│ │ │ │追加│洗車台數輛不足 │ │出被告同意之│總價所涵蓋,原│ │ │ │ │15,181 │ │佐證。 │告請求無理由。│ │ │ ├──┼────────┼──────┼──────┼───────┼─────┼──────┤ │ 五 │勞安衛人員費用 │ │ │合約價目表中勞│空軍第四基│兩造對於鑑定│ │ │6,237,826 │ │ │安費用取直接工│地勤務大隊│結果均有意見│ ├──┼────────┼──────┼──────┤程費之0.3%, │函文、監工│,惟經鑑定人│ │ 1 │勞工安全衛生 │①對被告依承│本工程品保組│共183,459元。 │名冊、被告│回覆略以:勞│ │ │管理人員費用 │攬契約、不當│織費編列6%已│本工程如設計監│函文及標單│安衛費用應按│ │ │(原合約金額未 │得利及情事變│符合「公共工│造單位所述,預│、照片、灑│工程大小、複│ │ │編列) │更原則。 │程施工品質管│算不足,以最低│水車油資及│雜及需要編列│ │ │1,160,351 │②對監造單位│理作業要點」│0.3%編列。但 │統一發票、│,原合約編列│ │ │ │依不當得利請│第13條編列標│機場工地空曠,│原告函文、│規定最低0.3 │ │ │ │求。 │準,以發包施│跑道長約1.8公 │估價單、單│%是因預算不│ │ │ │①與②為不真│工費0.6~2%為│里,施工又有版│價分析表、│足,原工程該│ │ │ │正連帶債務。│原則,品管費│塊打除、運離防│工程請款單│有的費用及項│ │ │ │此為漏未編列│用內得包含品│塵網未編入灑水│、防塵網圍│目遭低價編擬│ │ │ │工項。被告要│管人員及行政│及清潔費,每月│籬照片、阻│或遺漏,行政│ │ │ │求雇用有證照│管理費用。 │編列1,836元太 │絕警示牌。│院工程會於98│ │ │ │之勞安衛人員│勞工安全費用│少。飛機安全性│ │.12.18解釋文│ │ │ │執行職務,此│編列為0.3%,│要求高,交通維│ │指出,勞安費│ │ │ │項費用編在被│亦符合編標準│持費每月4887元│ │用一式編列,│ │ │ │告委託監造單│0.3~3%要求。│似不足,告示牌│ │即便是總價合│ │ │ │位之委託契約│安衛人員設置│編3面也少,設 │ │約,承包商還│ │ │ │中,監造單位│依契約第9條 │計圖R-024安全 │ │是可以求償。│ │ │ │有提報名單,│第3項及向勞 │設施詳圖中,標│ │飛機跑道安全│ │ │ │該員未到任,│檢所報備,費│明紐澤西護欄及│ │性要求高,為│ │ │ │由原告找人申│用包含於工程│其形成圍籬、警│ │符合工程需要│ │ │ │請遞補。 │總價。本屬原│告燈、滑行道臨│ │,應予增加費│ │ │ │ │告應履行之義│時封閉標誌等,│ │用,又後期爭│ │ │ │ │務。監造單位│並未出現在價目│ │議停工期間,│ │ │ │ │是否違反監造│表中。且重新發│ │交通維持及工│ │ │ │ │契約規範,與│包合約中,編有│ │地灑水清潔應│ │ │ │ │本件無涉。 │補充更新及維護│ │少需要。本院│ │ │ │ │ │、其他安衛措施│ │參酌原告提供│ ├──┼────────┼──────┼──────┤費,此項費用編│ │資料佐以鑑定│ │ 2 │交通維持費 │情事變更原則│交通維持費、│列不足以支付勞│ │意見,認原告│ │ │(原合約金額編 │。 │工地灑水及清│安衛工作。原告│ │依情事變更原│ │ │列不實) │編列金額不足│潔費,本工程│請求工項中之1 │ │則,請求編號│ │ │1,629,161 │,超過訂約時│契約工期270 │、4、6、7項無 │ │⒉交通維持費│ │ │ │所得預料之金│日,契約已編│理由,不予增加│ │、編號⒊工地│ │ │ │額。 │列14個月,原│費用外,另3項 │ │灑水及清潔費│ │ │ │ │告無正當理由│合理費用: │ │、編號⒌防塵│ │ │ │ │停工,工程進│⒉交通維持:每│ │網圍籬,共計│ │ │ │ │度落後,可歸│月1-2人,4萬元│ │845,878元部 │ │ │ │ │責於原告。 │元,比原本增加│ │分予以准許,│ │ │ │ │ │萬-4,887)14│ │逾此部分不應│ ├──┼────────┼──────┼──────┤月=491,582元。│ │准許。又原告│ │ 3 │工地灑水及清潔 │情事變更原則│工地灑水車油│⒊灑水清潔:每│ │就編號⒈部分│ │ │費(合約金額編 │。 │資,應屬工地│月2萬元,比原 │ │請求既不可採│ │ │列不足) │編列金額不足│灑水及清潔費│本增加(2萬-1,│ │,原告請求監│ │ │2,524,511 │,超過訂約時│,所附發票開│836)14月=25│ │造單位給付該│ │ │ │所得預料之金│立地點含嘉義│4,296元。 │ │項金額,並與│ │ │ │額。 │縣市、雲林、│⒌防塵網圍籬:│ │被告負不真正│ ├──┼────────┼──────┤臺中等地;油│取原告所附發票│ │連帶給付義務│ │ 4 │工地灑水車油資 │情事變更原則│品含92、95無│價格400元/m, │ │等情,均無理│ │ │304,303 │。 │鉛汽油及高級│佐以施工動線管│ │由,予以駁回│ │ │ │編列金額不足│柴油,發票憑│制圖,破碎版塊│ │。 │ │ │ │,超過訂約時│據非本工程所│堆置於北起降區│ │ │ │ │ │所得預料之金│用。 │外端,依比例估│ │ │ │ │ │額。 │ │算需防塵網遮擋│ │ │ │ │ │ │ │長度為250M,合│ │ │ ├──┼────────┼──────┼──────┤計400250=10 │ │ │ │ 5 │防塵網圍籬 │承攬契約、不│原告應依契約│萬元。共計增加│ │ │ │ │472,500 │當得利及情事│第9條第4、5 │費用845,878元 │ │ │ │ │ │變更原則。 │項維護工地環│。依此增加費用│ │ │ │ │ │契約未編列項│清潔保護及改│計算勞安費增加│ │ │ │ │ │目,被告以公│善,費用包含│後占直接工程費│ │ │ │ │ │文要求增設。│於工程總價。│的1.68%,較能│ │ │ ├──┼────────┼──────┤無發票憑證資│反應實際工程所│ │ │ │ 6 │防塵網圍籬保養 │承攬契約、不│料,金額亦不│需,且少於3% │ │ │ │ │費 │當得利及情事│合理。 │,符合規定。勞│ │ │ │ │84,000 │變更原則。 │ │安衛費用不是直│ │ │ │ │ │契約未編列項│ │接工程費,不需│ │ │ │ │ │目,被告以公│ │乘以1.0533調整│ │ │ │ │ │文要求增設。│ │營業稅。 │ │ │ ├──┼────────┼──────┤ │ │ │ │ │ 7 │阻絕警示牌 │不當得利及情│ │ │ │ │ │ │63,000 │事變更原則。│ │ │ │ │ │ │ │契約漏列,施│ │ │ │ │ │ │ │工中發現有必│ │ │ │ │ │ │ │要設置。 │ │ │ │ │ ├──┼────────┼──────┼──────┼───────┼─────┼──────┤ │ 六 │試驗費 │承攬契約、不│依工程契約第│施工說明書與規│標單、發票│依系爭契約第│ │ │1,376,250 │當得利。 │4條第9項規定│範中1-38頁指出│及支票、試│4條第9項、契│ ├──┼────────┤為契約詳細價│檢驗所需費用│,「材料試驗與│驗費明細、│約標單詳細價│ │(一)│再生碎石粒料級 │目表漏列之試│,由原告負擔│檢驗」以「式」│單價表。 │目表備註、施│ │ │配料試驗 │驗費。依「公│。契約標單詳│編列預算,係依│ │工規範、工程│ │ │定地點加工為再 │共工程施工品│細價目表備註│據規範中規定之│ │圖說,此項費│ │ │生級配料(運距3 │質管理作業要│欄已註記各工│檢試驗頻率,惟│ │用應由原告負│ │ │公里內) 」及回 │點」第13項規│項費用含試驗│執行時會因工作│ │擔。原告依鑑│ │ │填碎石級配夯實 │定應予編列,│規範、工程圖│方式、施工速度│ │定結果補充有│ │ │至98%(再生料) │被告只就回填│說有相同規定│、材料進場、分│ │關填縫劑、馬│ │ │」試驗 864,270 │30公分厚碎石│。 │包的不同,實際│ │歇爾配比試驗│ │(二)│「 650psi 抗彎 │級配夯實至98│原告主張之作│檢試費用會與預│ │等陳述,鑑定│ │ │混凝土及舖築」 │%再生料之項│業要點第13項│算編列有出入,│ │意見認屬一般│ │ │試驗 │目有編列試驗│規定,其適用│承包商應自行衡│ │的試驗,為總│ │ 1 │氯離子含量試驗 │費,本工程項│順序劣於兩造│量估算。爾後實│ │價涵蓋。本院│ │ │(海砂試驗)15,750│目完全漏列。│合意簽訂之系│際施工時,為符│ │以兩造陳述參│ │ 2 │混凝土抗彎強度 │ │爭契約。且請│合規範規定所須│ │酌鑑定意見,│ │ │試驗67,200 │ │求金額不合理│執行的檢試驗項│ │認原告此項請│ │ 3 │混凝土坍度試驗 │ │,無相關發票│目和次數的費用│ │求無理由,不│ │ │ 31,500 │ │憑證。 │,反應於相關工│ │予准許。 │ │ 4 │混凝土配比試驗 │ │ │作項目單價或投│ │ │ │ │63,000 │ │ │標總價內,不另│ │ │ │ 5 │混凝土配比試驗 │ │ │給付。雖原告以│ │ │ │ │養護劑21,000 │ │ │公共工程品質管│ │ │ │(三)│填縫劑 │ │ │理作業要點13條│ │ │ │ │(SS-S-200E) │ │ │規定要求,原單│ │ │ │ │試驗 │ │ │價分析表中,只│ │ │ │ 1 │黏度試驗費2,100 │ │ │有「回填30cm厚│ │ │ │ 2 │不黏著時間 │ │ │碎石級配夯實至│ │ │ │ │試驗費1,050 │ │ │98%」列有壓密│ │ │ │ 3 │是否加速老化 │ │ │試驗費,其他工│ │ │ │ │試驗11,025 │ │ │項未編列試驗費│ │ │ │ 4 │耐熱後體積變化 │ │ │用。且重新發包│ │ │ │ │試驗費3,675 │ │ │時加入,但契約│ │ │ │ 5 │耐油後重量變化 │ │ │第4條第9項指出│ │ │ │ │試驗費3,675 │ │ │,除另有規定外│ │ │ │ 6 │彈性試驗費12,600│ │ │,檢驗所須費用│ │ │ │ 7 │自身水平性試驗 │ │ │由乙方即原告負│ │ │ │ │費2,100 │ │ │擔。原設計應是│ │ │ │ 8 │耐候性試驗費 │ │ │依此原則,並不│ │ │ │ │42,000 │ │ │考量特別材料之│ │ │ │ 9 │接著強度試驗費 │ │ │試驗需要及費用│ │ │ │ │26,250 │ │ │。即便重新發包│ │ │ │ 10 │燃燒試驗試驗費 │ │ │後,相關工項單│ │ │ │ │8,400 │ │ │價分析表加寫試│ │ │ │ 11 │流動性試驗費 │ │ │驗費字樣,與原│ │ │ │ │1,050 │ │ │工項單價沒什差│ │ │ │ 12 │樣品製作費 │ │ │異。原告請求試│ │ │ │ │試驗費6,300 │ │ │驗費並未列出哪│ │ │ │(四)│「AR-4000瀝青 │ │ │些項目特別作試│ │ │ │ │混凝土及舖築」 │ │ │驗。材料試驗及│ │ │ │ │試驗 │ │ │壓密度試驗費應│ │ │ │ 1 │瀝青含油量試驗 │ │ │為工程總價所涵│ │ │ │ │12,600 │ │ │蓋,原告之請求│ │ │ │ 2 │瀝青壓實度試驗 │ │ │無理由。 │ │ │ │ │5,040 │ │ │ │ │ │ │ 3 │瀝青混合料標準 │ │ │ │ │ │ │ │試體製作63,000 │ │ │ │ │ │ │ 4 │瀝青針入度試驗 │ │ │ │ │ │ │ │100,800 │ │ │ │ │ │ │(五)│加勁格網檢驗費 │ │ │ │ │ │ │ 1 │抗拉強度8,190 │ │ │ │ │ │ │ 2 │伸長率2,100 │ │ │ │ │ │ │ 3 │溶點1,575 │ │ │ │ │ │ ├──┼────────┼──────┼──────┼───────┼─────┼──────┤ │ 七 │臨時水電設備及 │承攬契約、不│此項費用屬施│臨時水電通常為│標單、重新│依系爭契約第│ │ │費用 │當得利。 │工自行考量,│工程管理費所包│發包單價分│9條第1項第5 │ │ │534,954 │標單未列臨時│於相關工項或│括,原告稱為原│析表、臨時│款、第8條第1│ │ │ │水、電項目,│工程總價支付│合約漏項,但未│水電設備及│項,施工說明│ │ │ │該設置又屬施│,原合約工程│提出相關證據。│費用明細估│書及規範第1 │ ├──┼────────┤工所必要,應│與重新發包案│原告提供之資料│價表、統一│篇注意事項㈠│ │ 1 │臨時電裝置設備 │追加請求。 │分屬不同契約│不是支持漏項的│發票、支票│第十項第4款 │ │ │費、臨時抽排水 │ │,不可相互比│證據。重新發包│、照片。 │及第十二項規│ │ │設備費 │ │較。依系爭契│工程寫出此費用│ │定,由原告負│ │ │490,434 │ │約第9條第1項│字樣,經費編列│ │擔,佐以鑑定│ ├──┼────────┤ │第5款、第8條│上並未特別增加│ │意見認原告提│ │ 2 │臨時照明- │ │第1項規定, │,應是設計者為│ │供之單據非支│ │ │電纜線 │ │應由原告支付│防止下一承包商│ │持漏項之證據│ │ │44,520 │ │。請求與憑證│以此理由再起爭│ │,原告此項請│ │ │ │ │金額不一,且│議。臨時水電設│ │求不應准許。│ │ │ │ │為水電工程,│備及費用應為工│ │ │ │ │ │ │本工程無此部│程總價所涵蓋,│ │ │ │ │ │ │分。 │原告請求無理由│ │ │ │ │ │ │ │。 │ │ │ ├──┼────────┼──────┼──────┼───────┼─────┼──────┤ │ 貳 │級配料運出 │民法第227條 │原告未依契約│據98.12.29工務│級配料目測│系爭級配料經│ │ │298,830 │不完全給付損│施工規範施作│工程通知書,監│運出衍生之│試驗結果不符│ │ │ │害賠償。 │工程,擅將級│造稱北頭區第二│費用、工程│合規範要求標│ │ │ │係監造單位之│配料由A型變 │層道床回填碎石│工務通知書│準,原告亦有│ │ │ │王建昌經理在│更為B型,為 │級配料,未先行│、發票、請│切結書略以:│ ├──┼────────┤98.10.29會同│免級配混淆使│取樣作篩分析及│款單、支票│若經現場取樣│ │ 1 │級配料運費 │原告工地主任│用而請求運離│品質試驗,此批│。 │送驗不符合約│ │ │257,250 │會驗原告要運│工地。北起降│料源與第一批不│ │規定,原告願│ ├──┼────────┤到工地之碎石│區第2層級配 │同,現地目測研│ │無條件運離工│ │ 2 │挖土機裝運卡車 │級配料,王建│料98.10.20進│判含泥量過高。│ │地絕無異議等│ │ │費 │昌同意運回工│料,經試驗報│原告焦先生稱僅│ │文(卷2第51 │ │ │41,580 │地並隨車押運│告有3個篩號 │由目視決定。北│ │頁反面),本│ │ │ │級配料回機場│不合格,且文│頭起降區第一層│ │院同鑑定意見│ │ │ │,但到15哨門│旭章親簽不合│回填,取樣試驗│ │,原告此項請│ │ │ │口,王建昌改│格願無條件運│結果,以含泥量│ │求無理由。 │ │ │ │稱以目視判斷│離之切結書。│為例,其小於#│ │ │ │ │ │級配料含泥量│級配料運費無│200篩通過率分 │ │ │ │ │ │過高,當晚10│發票憑證資料│別為30%、29%│ │ │ │ │ │點由原告總經│。 │,大於規範規定│ │ │ │ │ │理焦培峻切結│ │之A型料8%(亦│ │ │ │ │ │暫時卸貨,次│ │不符B型料規定 │ │ │ │ │ │日再運出,事│ │之20%)。北頭│ │ │ │ │ │後再由原告重│ │區第二層回填級│ │ │ │ │ │新將該級配料│ │配料,取樣試驗│ │ │ │ │ │運到工地。因│ │結果,#200號篩│ │ │ │ │ │王建昌無據拒│ │通過率22%,亦│ │ │ │ │ │絕級配料進入│ │大於8%、20% │ │ │ │ │ │工地行為,原│ │,規範A、B型料│ │ │ │ │ │告多支出運費│ │標準。原告代表│ │ │ │ │ │共298,830元 │ │98.10.29簽切結│ │ │ │ │ │,屬監造單位│ │書,稱不符標準│ │ │ │ │ │未依規範執行│ │願無條件運離,│ │ │ │ │ │而生之損害賠│ │費用應由原告負│ │ │ │ │ │償。 │ │擔。 │ │ │ ├──┼────────┼──────┼──────┼───────┼─────┼──────┤ │ 叁 │中央滑行道試鋪 │民法第227條 │非工程契約範│中興大學檢討報│再生料試鋪│依原告提出之│ │ │120,100 │不完全給付及│圍,係原告於│告指出,原中央│成本表、統│機具費用發票│ ├──┼────────┤情事變更原則│施工中一再爭│區設計疑似三明│一發票及支│,鑑定人並不│ │ 1 │舖築20公分厚再 │,承攬契約。│執無法達到壓│治工法,被告質│票。 │質疑,依99.2│ │ │生級配料試舖施 │因原告屢次反│密度98%之規│疑評估報告,雙│ │11研討會議紀│ │ │工費 │應設計單位設│範,於99.2.1│方同意試鋪。 │ │錄(卷2第59 │ │ │120,100 │計之「三明治│1協調會原告 │99.2.27試驗報 │ │頁以下),可│ │ │ │工法」難以達│同意自行試舖│告,3孔壓密度 │ │認雙方同意試│ │ │ │到工程預定驗│,非基於被告│<98%,皆不合│ │鋪,而試鋪結│ │ │ │收之標準,監│命令,無事後│格。99.4.13,4.│ │果大都不合格│ │ │ │造單位卻因責│向被告請求之│14兩次報告,15│ │,本院認此項│ │ │ │任問題不肯認│理。 │孔有12孔不合格│ │並非原工程契│ │ │ │錯,堅持己見│ │,99.4.30會議 │ │約範圍,原告│ │ │ │,最後由空軍│ │錄,中央區8孔 │ │依會議決議同│ │ │ │司令部要求依│ │試鋪,7孔不合 │ │意試鋪之承攬│ │ │ │設計單位設計│ │格。依「公共工│ │契約關係,請│ │ │ │之工法試鋪,│ │程品質管理作業│ │求給付此項費│ │ │ │各自取樣送驗│ │要點」13條第3 │ │用120,100元 │ │ │ │。試鋪送驗結│ │項,契約規定以│ │,尚屬合理有│ │ │ │果仍不合格,│ │外之測試、抽驗│ │據,予以准許│ │ │ │此項費用是被│ │或檢驗,結果不│ │。 │ │ │ │告委託之設計│ │符規定者由廠商│ │ │ │ │ │單位設計不當│ │負擔費用,結果│ │ │ │ │ │造成,且為空│ │相符由機關負擔│ │ │ │ │ │軍司令部要求│ │。兩次試鋪壓密│ │ │ │ │ │試鋪,是被告│ │度大都不合格,│ │ │ │ │ │不完全給付所│ │費用應由被告負│ │ │ │ │ │造成。 │ │擔。此項試鋪費│ │ │ │ │ │ │ │可算是一種試驗│ │ │ │ │ │ │ │費,並非追加工│ │ │ │ │ │ │ │項。 │ │ │ ├──┼────────┼──────┼──────┼───────┼─────┼──────┤ │ 肆 │工程展延期間 │ │ │ │ │ │ │ │費用(原編號一至│ │ │ │ │ │ │ │三項減縮為0)。 │ │ │ │ │ │ ├──┼────────┼──────┼──────┼───────┼─────┼──────┤ │ 四 │營造綜合保險費 │民法第227條 │依系爭契約第│工程原預定從98│保費計算方│本件工程因設│ │ │393,396 │及情事變更原│13條第2款第1│.5.7開始至99.2│式、被告函│計圖及合約項│ │ │ │則。 │0目規定,有 │.4完工270天, │文、兆豐產│目不完整、級│ │ │ │原告投保期間│延期或遲延履│營造綜合保險費│物保險公司│配料規範不明│ │ │ │為99.2.1至10│約者,由原告│第1次買從98.5.│保險單、批│等爭議,工程│ │ │ │0.3.31。因監│負責將保險期│7至99.5.12共37│單及收據。│延宕,非訂約│ │ │ │造單位送審延│間比照順延,│1天,應為原告 │ │時所得預料,│ │ │ │宕及被告提供│原告98.5.7開│支付。延長從99│ │原告提供之兆│ │ │ │工區不足所衍│工,99.11.3 │.5.12至99.11.4│ │豐產物保險股│ │ │ │生之工期及展│停工,工程進│停工止共177天 │ │份有限公司單│ │ │ │延工期。 │度63%,未完│,由於被告原因│ │據上均有系爭│ │ │ │ │工且違約逾期│展延177天工期 │ │工程名稱,佐│ │ │ │ │87.5天,且兆│,延長保險費應│ │以鑑定計算結│ │ │ │ │豐產物保險股│由被告支付,88│ │果,本院認原│ │ │ │ │份有限公司收│4177=156,468│ │告依情事變更│ │ │ │ │據簽證日期倒│元。99.11.4停 │ │原則請求共計│ │ │ │ │置不合,請求│工至100.3.31共│ │192,535元部 │ │ │ │ │無理由。 │146天中,在解 │ │分,應屬公允│ │ │ │ │ │決爭議,保費支│ │,予以准許,│ │ │ │ │ │付應以爭議責任│ │逾此部分,不│ │ │ │ │ │比例分擔方為合│ │應准許。 │ │ │ │ │ │理,則被告應給│ │ │ │ │ │ │ │付8841460.│ │ │ │ │ │ │ │8=103,251元。 │ │ │ │ │ │ │ │被告應給付共計│ │ │ │ │ │ │ │259,719元。又 │ │ │ │ │ │ │ │被告提出之抽水│ │ │ │ │ │ │ │曝曬11天、選舉│ │ │ │ │ │ │ │日1天、雨天積 │ │ │ │ │ │ │ │水61天、不合格│ │ │ │ │ │ │ │級配重新取樣3 │ │ │ │ │ │ │ │天等,不可歸責│ │ │ │ │ │ │ │於被告,被告可│ │ │ │ │ │ │ │少支付共76天│ │ │ │ │ │ │ │884=67,184元保│ │ │ │ │ │ │ │險費。被告共應│ │ │ │ │ │ │ │付192,535元。 │ │ │ │ │ │ │ │本項已由實際支│ │ │ │ │ │ │ │付保費中計算分│ │ │ │ │ │ │ │擔數目,不再以│ │ │ │ │ │ │ │直接加間接費用│ │ │ │ │ │ │ │0.5%計算。 │ │ │ ├──┼────────┼──────┼──────┼───────┼─────┼──────┤ │ 五 │承商利潤管理費 │民法第227條 │承商利潤管理│由於工期增加,│承商利潤管│本工程工期增│ │ │8,361,927 │不完全給付及│費係以工程造│利潤管理費的確│理費明細、│加,非訂約當│ │ │ │民法第227條 │價固定比例計│會增加,因此應│標單、簽到│時所得預料,│ │ │ │之2情事變更 │算,與工期長│看工期增加多少│簿。 │參佐鑑定意見│ │ │ │原則。 │短無關。原告│、可歸責何方。│ │,認原告依情│ │ │ │工程展延及因│按工期折算每│利潤管理費之定│ │事變更原則請│ │ │ │監造單位設計│日管理費並乘│義,包括原告之│ │求1,540,109 │ │ │ │錯誤及送審延│以展延工期期│工地管理費、公│ │元,應屬公允│ │ │ │宕與未提供全│間,計算方式│司管理費、利潤│ │,予以准許,│ │ │ │面工區延宕日│有誤。且施工│,由於無比例及│ │逾此部分不予│ │ │ │期。 │與停工期間管│資料供計算,以│ │准許。 │ │ │ │ │理行為不同,│其實際可能發生│ │ │ │ │ │ │應檢附相關單│費用計算。工期│ │ │ │ │ │ │據及支付憑證│增加第一階段從│ │ │ │ │ │ │,非以計算式│99.5.12至99.11│ │ │ │ │ │ │推估比率代替│.4停工共177天 │ │ │ │ │ │ │。無實際管理│,此期間工地算│ │ │ │ │ │ │發票支付憑證│2.5人的一半1.2│ │ │ │ │ │ │請求無理由。│5人,處理不該 │ │ │ │ │ │ │ │增加工期的事務│ │ │ │ │ │ │ │。原告人員月薪│ │ │ │ │ │ │ │以平均7萬元計 │ │ │ │ │ │ │ │,加上公司管理│ │ │ │ │ │ │ │費負擔40%,1 │ │ │ │ │ │ │ │人月費用約10萬│ │ │ │ │ │ │ │元,10萬1.25│ │ │ │ │ │ │ │(177/365) │ │ │ │ │ │ │ │12月=727,397│ │ │ │ │ │ │ │元。第二階段從│ │ │ │ │ │ │ │99.11.4停工開 │ │ │ │ │ │ │ │始算至100.9.9 │ │ │ │ │ │ │ │終止契約止,共│ │ │ │ │ │ │ │309日,以工地 │ │ │ │ │ │ │ │留1人處理事務 │ │ │ │ │ │ │ │計算,10萬(│ │ │ │ │ │ │ │309/365)12 │ │ │ │ │ │ │ │月=812,712元。│ │ │ │ │ │ │ │兩階段共計1,54│ │ │ │ │ │ │ │0,109元。不再 │ │ │ │ │ │ │ │以直接費用6 │ │ │ │ │ │ │ │%計算。 │ │ │ ├──┼────────┼──────┼──────┼───────┼─────┼──────┤ │ 六 │協調會議人員差 │民法第227條 │原告估算206 │檢視分析工期中│開會追蹤表│被告於鑑定後│ │ │旅費 │及情事變更原│人次,每次3 │各種會議,有些│、會議紀錄│補充說明契約│ │ │642,600 │則。 │,000元並無相│無必要、沒效率│。 │附件⒉公有建│ │ │ │此金額因本件│關憑證資料,│,尤其是被告主│ │築物施工階段│ │ │ │工程發生諸多│且出席業主召│持的協調會議、│ │契約約定權責│ │ │ │兩造事先無法│開協調會議之│聯審會議、施工│ │分工表工程施│ │ │ │預料情事,致│差旅費應屬工│疑義研討會,過│ │工階段,第6 │ │ │ │開協商會次數│程管理範疇。│多沒有效率的會│ │項「定期召開│ │ │ │異常頻繁,增│ │議對工程無益。│ │工程協調會議│ │ │ │加原告支出之│ │本工程兩星期1 │ │」,原告應依│ │ │ │費用,應由被│ │次的有紀錄的會│ │約出席工程施│ │ │ │告增加給付原│ │議已足。81次會│ │工階段應辦事│ │ │ │告。被告要求│ │議中間隔太短的│ │項管制執行作│ │ │ │參與各項協調│ │或沒必要的會議│ │業,須定期召│ │ │ │會因會議次數│ │共30次,以原告│ │開定期會議管│ │ │ │超過正常合理│ │每次參加平均2.│ │制執行,針對│ │ │ │範圍且超過訂│ │5人,出席人員1│ │原告之開會追│ │ │ │約時可預期之│ │.5人常駐工地,│ │蹤表,亦說明│ │ │ │範圍,致原告│ │1人從原告公司 │ │開會目的及必│ │ │ │支出人員差旅│ │臺中來回嘉義開│ │要性(見卷10│ │ │ │費用。 │ │會,開會人員以│ │第68頁以下)│ │ │ │ │ │月薪7萬元計算 │ │。本院認本件│ │ │ │ │ │,加以內部管理│ │工程爭議雙方│ │ │ │ │ │費負擔40%,共│ │各有堅持,致│ │ │ │ │ │約10萬元,1個 │ │使開會無結論│ │ │ │ │ │月工作216小時 │ │且次數較多,│ │ │ │ │ │計算,參加不必│ │超出合理範圍│ │ │ │ │ │要會議費用97,2│ │,然為推進工│ │ │ │ │ │22元,交通費12│ │程,原告自行│ │ │ │ │ │,000元。被告應│ │負擔其所主張│ │ │ │ │ │給付超出合理範│ │人員差旅費,│ │ │ │ │ │圍的協調費用共│ │尚難認有顯失│ │ │ │ │ │109,222元。 │ │公平之情事,│ │ │ │ │ │ │ │此亦非被告有│ │ │ │ │ │ │ │何不完全給付│ │ │ │ │ │ │ │情節,原告此│ │ │ │ │ │ │ │部分請求,尚│ │ │ │ │ │ │ │難准許。 │ ├──┼────────┼──────┼──────┼───────┼─────┼──────┤ │ 伍 │已支預付工程材 │ │ │ │ │ │ │ │料款 │ │ │ │ │ │ ├──┼────────┼──────┼──────┼───────┼─────┼──────┤ │ 一 │AR-4000瀝青預付 │民法第227條 │本工程中央滑│契約原規定之AR│被告同意登│系爭契約係由│ │ │訂金 │、民法第510 │行區原定舖為│-4000瀝青材料 │查函文、瀝│被告以可歸責│ │ │1,677,165 │條。 │AR-4000瀝青 │,於工程契約期│青混凝土材│於原告之事由│ │ │ │原告開工後,│混凝土,原告│間經監造審核通│料送審書、│終止契約,而│ │ │ │依監造人員要│於98.8.21提 │過,原告與宏基│簽署表、統│本項支出係因│ │ │ │求提送各工項│送材料審查,│瀝青公司訂立15│一發票及支│契約終止而生│ │ │ │材料送審後,│被告98.9.7函│,973,000元之承│票、承攬合│之損失。此與│ │ │ │會同被告及監│復同意,惟中│攬合約書,已預│約書。 │因工程漏項追│ │ │ │造完成AR-400│油公司自98.1│付訂金10%,即│ │加請求、或因│ │ │ │0瀝青混凝土 │2.31已停止生│1,593,000元, │ │原訂契約無法│ │ │ │廠驗後,因為│產,原告於99│有開立發票。此│ │預料,依鑑定│ │ │ │特殊材料為求│.5.3提送AR-4│工程若持續施作│ │歸責比例計算│ │ │ │供料穩定,依│000瀝青凝土 │,當不至於損失│ │公允金額之情│ │ │ │協力廠商要求│材料,經被告│。由於終止契約│ │形不同。原告│ │ │ │預付訂金備料│於99.5.28同 │,由被告依歸責│ │依民法第227 │ │ │ │,所支付之訂│意登查。本工│8成比例負擔1,2│ │條或民法第51│ │ │ │金因監造單位│程於99.11.4 │74,400元。 │ │0條所為主張 │ │ │ │設計錯誤而無│由原告申請停│ │ │,並非有據,│ │ │ │法施工用料,│工,經被告99│ │ │原告此項請求│ │ │ │故該訂金理應│.12.9同意, │ │ │不予准許。 │ │ │ │由被告負擔。│原告違約無故│ │ │ │ │ │ │ │不履行契約。│ │ │ │ ├──┼────────┼──────┼──────┼───────┼─────┼──────┤ │ 二 │加勁格網材料差 │民法第227條 │原告申請停工│本工程合約單價│標單、出廠│此項同鑑定意│ │ │價 │、第510條。 │後進場材料未│分析表中,加勁│證明書、試│見,原告請求│ │ │45,689 │原告已購買該│施工所致,本│格網材料編有零│驗報告。 │無理由,不予│ │ │ │材料,被告未│工項契約數量│星工料及損耗1.│ │准許。 │ │ │ │依合約規定標│25,446㎡,材│71/㎡,即1%。│ │ │ │ │ │準支付損耗數│料進場已計價│原告稱損耗可發│ │ │ │ │ │量之金額,原│1,963,080元 │生於搬運、卸貨│ │ │ │ │ │告依合約要求│,工程結算累│中,請求43,513│ │ │ │ │ │之耗損率購買│計計價材料費│元。據實務工作│ │ │ │ │ │一定數量,被│用單價128.62│了解,損耗發生│ │ │ │ │ │告未依實際購│元,複價3,27│於採購運送過程│ │ │ │ │ │買數量付款,│2,865元,因 │之機會很小。停│ │ │ │ │ │耗損部分未列│現地無施工,│工後該材料未有│ │ │ │ │ │入計價付款,│故單價分析表│施作,應該沒有│ │ │ │ │ │被告應賠償原│之零星工料及│損耗發生,請求│ │ │ │ │ │告損害。且依│損耗單價1.71│無理由。 │ │ │ │ │ │契約被告應依│元,不能辦理│ │ │ │ │ │ │損耗比例付款│結算計價。 │ │ │ │ │ │ │。 │ │ │ │ │ ├──┼────────┼──────┼──────┼───────┼─────┼──────┤ │ 三 │碎石級配料A、 │民法第227條 │參照工程契約│碎石級配料規定│價差表、標│此項同鑑定意│ │ │B型數量及差價 │。 │第1條第4項第│有3處,整體來 │單、碎石級│見,原告請求│ │ │4,695,125 │被告不遵守契│5款、工程施 │說分不出何篇是│配料選用評│無理由,不予│ │ │ │約第1條第㈣ │工說明書與規│「施工補充說明│估報告、承│准許。 │ │ │ │項第5款「施 │範第1章第4篇│書」,何者是「│攬契約、施│ │ │ │ │工補充說明書│第2項第1款、│施工規範」,原│工規範補充│ │ │ │ │優於施工規範│第2款第4目、│告就其中擇一符│作業要點、│ │ │ │ │」之規定,強│第3篇第5項規│合任一規定即可│土木工程施│ │ │ │ │行要求原告使│定,應以第4 │。但原告於98.9│工規範、報│ │ │ │ │用價格較高之│篇「土木工程│.24、10.2、10.│價單、發票│ │ │ │ │碎石級配,被│施工規範」之│29三次取樣作#2│、存款憑條│ │ │ │ │告要求原告履│規格要求為主│00篩分析,重量│、出貨證明│ │ │ │ │行契約有違背│。本項請求無│都超過20%,就│書、級配料│ │ │ │ │施工規範而有│理由,且發票│算B型級配規範 │運載明細表│ │ │ │ │不完全給付之│憑證金額數量│,標準值是20%│、過磅單、│ │ │ │ │違約情事,就│與差價表不符│,也都不合格,│發票、收入│ │ │ │ │此造成原告受│。 │原告後來也買了│傳票、證明│ │ │ │ │有碎石級配價│ │A型級配料,此 │書、運載明│ │ │ │ │差之損害。 │ │項請求無理由。│細表、請款│ │ │ │ │ │ │機場地表鋪面透│聯、粒料篩│ │ │ │ │ │ │過不同強度與厚│分析試驗報│ │ │ │ │ │ │度的各層材料,│告、夯實試│ │ │ │ │ │ │削弱航機起降滑│驗報告、級│ │ │ │ │ │ │行施加之荷重,│配篩分析報│ │ │ │ │ │ │以避免跑道發生│告、級配粒│ │ │ │ │ │ │破壞如裂縫或永│料篩分析試│ │ │ │ │ │ │久變形。施工時│驗報告。 │ │ │ │ │ │ │能否落實設計假│ │ │ │ │ │ │ │設之材料參數與│ │ │ │ │ │ │ │厚度甚為重要。│ │ │ │ │ │ │ │原告提出之佐證│ │ │ │ │ │ │ │中,並無「工程│ │ │ │ │ │ │ │力學性質」與「│ │ │ │ │ │ │ │材料品質」試驗│ │ │ │ │ │ │ │報告。 │ │ │ ├──┼────────┼──────┼──────┼───────┼─────┼──────┤ │ 陸 │其他 │ │ │ │ │ │ │ │①原項目編號六仲│ │ │ │ │ │ │ │裁費利息減縮為0 │ │ │ │ │ │ │ │②原項目編號一調│ │ │ │ │ │ │ │解程序費用、十一│ │ │ │ │ │ │ │保全證據費用撤回│ │ │ │ │ │ ├──┼────────┼──────┼──────┼───────┼─────┼──────┤ │ 二 │高程測量設計費 │承攬契約或不│本項原告資料│經比對重新發包│被告函文、│此項同鑑定意│ │ │2,972,627 │當得利,對被│註記「100.8.│之測量設計資料│送審資料、│見,原告請求│ │ │ │告及監造單位│19台灣營建仲│,與原告之「測│送審書、文│無理由,不予│ │ │ │2人為選擇合 │裁協會仲裁庭│量成果報告書」│件送審簽署│准許。又原告│ │ │ │併之請求,為│判斷全面終止│,其結果已有不│表、導線及│就此項請求既│ │ │ │不真正連帶債│工程契約有關│同,並非如原告│水準觀測成│不可採,原告│ │ │ │務。 │部份工程施作│稱引用其測量之│果計算表、│請求監造單位│ │ │ │本項未列入契│完成圖說」,│高程設計圖,且│導線點位座│給付該項金額│ │ │ │約範圍,應屬│惟該文件非仲│原告測量後並未│標、高程成│,並與被告負│ │ │ │被告與監造單│裁判斷書之文│有進一步設計,│果表、原地│不真正連帶給│ │ │ │位間之委託技│件。圖說內容│因此不必支付原│形導線平面│付義務等情,│ │ │ │術服務契約約│係原告履約送│告測量、設計費│圖、起降及│均無理由,予│ │ │ │定應由監造單│審文件。重新│用。且原告以本│滑行區中心│以駁回。 │ │ │ │位履行之義務│發包之工程圖│工程金額乘以服│線里程座標│ │ │ │ │。 │說34張係重新│務費用(7.39%│成果表、收│ │ │ │ │ │設計發包工程│),與設計階段│方斷面成果│ │ │ │ │ │圖說,係原告│百分比(55%)│、縱斷面圖│ │ │ │ │ │未施工部分,│,得出求償金額│、橫斷面圖│ │ │ │ │ │原告請求無理│,等於要求全部│、計算式、│ │ │ │ │ │由且未附發票│設計費,並不合│函文、校正│ │ │ │ │ │憑證資料。 │理。 │報告發票及│ │ │ │ │ │ │ │支票。 │ │ ├──┼────────┼──────┼──────┼───────┼─────┼──────┤ │ 三 │FAA英文翻譯費 │民法第227條 │依工程契約第│原告稱FFA規範 │翻譯費明細│依鑑定意見被│ │ │6,291 │、不當得利及│1條第6項應於│有20餘頁,契約│、統一發票│告有提供中文│ │ │ │情事變更原則│工程總價支付│中未附上而設計│及支票、翻│譯文義務,參│ │ │ │。 │。且監造單位│者應提供中文本│譯文件。 │以監造單位函│ │ │ │本項係被告提│曾兩次提送中│。原告支付翻譯│ │文所示,原告│ │ │ │出之英文資料│英規範節本及│費6,291元。監 │ │已要求提供中│ │ │ │,竟不提供中│通知,可於交│造稱曾提送中英│ │文譯文(卷4 │ │ │ │文譯本,由原│通部民航局官│文規範節本,及│ │第179頁反面 │ │ │ │告付費委託他│網下載運用,│通知可於民航局│ │),僅取得節│ │ │ │人翻譯,該資│請求無理由。│官網下載。但此│ │本資料,原告│ │ │ │料被告有提供│ │FAA、ICAO規定 │ │依民法第227 │ │ │ │中文譯本之義│ │非常重要,若監│ │條規定請求其│ │ │ │務而為原契約│ │造稱其為設計依│ │支出之翻譯費│ │ │ │漏未列入計價│ │據,理應提供中│ │用6,291元, │ │ │ │範圍。 │ │文翻譯,以讓原│ │應屬有據,予│ │ │ │ │ │告明白。原告急│ │以准許。 │ │ │ │ │ │於了解FAA規定 │ │ │ │ │ │ │ │內容而找人翻譯│ │ │ │ │ │ │ │支付費用,是有│ │ │ │ │ │ │ │理由。本項費用│ │ │ │ │ │ │ │應由被告負擔。│ │ │ ├──┼────────┼──────┼──────┼───────┼─────┼──────┤ │ 四 │印花稅 │民法第226、 │印花稅是於工│原工程未施作金│印花稅明細│系爭契約係由│ │ │22,993 │227條、510條│程契約簽訂時│額共20,846,161│、標單、購│被告以可歸責│ │ │ │。 │使用,系爭工│元,多付了千分│買票品證明│於原告之事由│ │ │ │原告就被告重│程終止契約,│之一印花稅,即│單。 │終止契約,而│ │ │ │新發包無法履│已支印花稅請│20,846元,此費│ │本項支出係因│ │ │ │約部分,因原│求金額無理由│用已不得領回而│ │契約終止而生│ │ │ │告訂約時已就│。且單據時間│成為損失。被告│ │之損失,此與│ │ │ │契約全部總價│、金額與費率│應依終止契約之│ │因工程漏項追│ │ │ │款支出印花稅│不符,應非本│責任比例,賠償│ │加請求、或因│ │ │ │,卻因被告違│件所用。工程│原告已付印花稅│ │原訂契約無法│ │ │ │約無法供原告│既經設計完成│之損失,即16,6│ │預料,依鑑定│ │ │ │全部履約,被│,原告應按圖│77元。 │ │歸責比例計算│ │ │ │告就無法由原│施作且無不能│ │ │公允金額之情│ │ │ │告履約之金額│情事,請求無│ │ │形不同,原告│ │ │ │,應依比例賠│理由。 │ │ │依民法第226 │ │ │ │償損失。 │ │ │ │、227條或510│ │ │ │ │ │ │ │條所為主張,│ │ │ │ │ │ │ │並非有據,所│ │ │ │ │ │ │ │為請求不予准│ │ │ │ │ │ │ │許。 │ ├──┼────────┼──────┼──────┼───────┼─────┼──────┤ │ 五 │國立中興大學評估│民法第226、 │原告自行委託│此費用是因被告│收據及支票│此項費用非原│ │ │報告費31,500 │227條及情事 │學術機構評估│不承認設計有問│、國立中興│契約範圍,參│ │ │ │變更原則。 │報告,應由原│題所衍生,評估│大學黃添坤│酌原告訴訟代│ │ │ │本項係履約過│告於工程總價│結果證實原設計│教授老跑道│理人陳稱工程│ │ │ │程中為確定被│管理費用內支│有問題,此費用│整建工程部│會要求各請專│ │ │ │告之責任而由│付。 │屬於額外試驗費│分細部設計│業背書,原告│ │ │ │原告付費委託│ │,依試驗結果的│內容之檢討│找黃教授等語│ │ │ │學術單位進行│ │分攤邏輯,應由│。 │(卷3第61頁 │ │ │ │鑑定之費用。│ │被告負擔。 │ │),於99.1.7│ │ │ │是被告方面之│ │ │ │日研討會議紀│ │ │ │江宗旺要求找│ │ │ │錄中,亦見此│ │ │ │學者評估。 │ │ │ │為原告建議(│ │ │ │ │ │ │ │卷6第39頁反 │ │ │ │ │ │ │ │面),尚難認│ │ │ │ │ │ │ │係經被告同意│ │ │ │ │ │ │ │而有承攬契約│ │ │ │ │ │ │ │關係存在,原│ │ │ │ │ │ │ │告依民法第22│ │ │ │ │ │ │ │6、227條及情│ │ │ │ │ │ │ │事變更原則所│ │ │ │ │ │ │ │為請求,尚非│ │ │ │ │ │ │ │有據,不應准│ │ │ │ │ │ │ │許。 │ ├──┼────────┼──────┼──────┼───────┼─────┼──────┤ │ 七 │逾期87.5日扣款 │承攬契約及不│依系爭契約第│以南北頭起降區│被告函文、│因原預定進度│ │ │6,060,250 │當得利。 │17條第1項規 │工期彙算總表為│臺灣營建仲│是多少已很混│ │ │ │原告並未有遲│定計算原告違│基礎,參考監造│裁協會函文│亂,無法作為│ │ │ │延或逾期87.5│約逾期87.5日│函文,同意展延│、原告函文│進度判斷參考│ │ │ │天之可歸責事│違約金6,060,│26天資料,分析│、南北頭起│,鑑定意見以│ │ │ │由,已據仲裁│250元,此於 │工期展延合理性│降區工期彙│歸責方式綜合│ │ │ │判斷認定在案│契約終止前之│,扣除已展延之│算總表、施│判斷並據以計│ │ │ │,且係被告在│逾期違約金計│188.5日,原告 │工日誌、照│算逾期扣款金│ │ │ │開工後未及時│罰,不因契約│可獲另外展延15│片、松山機│額,應屬允當│ │ │ │提供全工區供│終止有所影響│天,故逾期工期│場停機坪道│,本院同鑑定│ │ │ │施作、僅提供│。仲裁判斷業│72日,以歸責比│面整修工程│意見,原告請│ │ │ │23%工區為主│已遭撤銷,原│例,原告應罰96│施工計畫書│求5,090,610 │ │ │ │要原因。其他│告未提出其無│9,640元,被告 │、工程會決│元部分予以准│ │ │ │應展延或不計│可歸責事由。│扣留之逾期罰款│議。 │許,逾此部分│ │ │ │工期之天數,│ │應返還5,090,61│ │不應准許。又│ │ │ │被告卻不依合│ │0元。 │ │本件違約金僅│ │ │ │約精神予以認│ │ │ │扣罰969,640 │ │ │ │定所造成,被│ │ │ │元,並無過高│ │ │ │告無權扣罰,│ │ │ │情事,原告應│ │ │ │且扣罰金額過│ │ │ │受違約金約定│ │ │ │高,請求依民│ │ │ │之拘束,原告│ │ │ │法第252條規 │ │ │ │請求酌減違約│ │ │ │定酌減。 │ │ │ │金,尚難採憑│ │ │ │ │ │ │ │。 │ ├──┼────────┼──────┼──────┼───────┼─────┼──────┤ │ 八 │實作數量工程款 │承攬契約或不│本工程原告於│本案計算基準為│應付實作數│此項雙方就數│ │ │差額 │當得利、情事│99.10.6申請 │99.8.16及100.4│量工程款金│量無法達成協│ │ │6,435,048 │變更原則。 │第6期估驗請 │.22最後一次會 │額明細表、│議,鑑定意見│ │ │ │本項原告有實│款後,因對計│算數量(102.1.│物價指數調│依兩造提出之│ │ │ │際施作工程內│價聯審會管制│22會議修正數量│整金額總表│資料綜合判斷│ │ │ │容,應由被告│應辦事項未於│),採用此基準│、銜接表。│得出之結論,│ │ │ │給付工程款金│期限內改善完│之理由為:會算│ │核屬客觀、公│ │ │ │額。 │成,依工程契│數量為兩造同意│ │允,本院同鑑│ │ │ │監造單位估算│約第5條第1項│,並有文件資料│ │定意見,原告│ │ │ │之實作數量不│第3款暫停給 │顯示為最終確認│ │請求4,296,92│ │ │ │實,不但短算│契約價金處分│的數量。會算數│ │8元部分予以 │ │ │ │且算法與契約│。100.9.9終 │量日期為最近,│ │准許,逾此部│ │ │ │規範標準不合│止契約生效後│就常理應為最終│ │分,尚非有據│ │ │ │。 │,依工程結算│數量,被告之計│ │。 │ │ │ │ │資料,按現地│算不予採信,因│ │ │ │ │ │ │實作數量完成│99.3.8施工圖修│ │ │ │ │ │ │第7期估驗計 │正後數量非現場│ │ │ │ │ │ │價給付。原告│實作數量,且現│ │ │ │ │ │ │提附卷證資料│場已無法作實質│ │ │ │ │ │ │內容與100.4.│數量認定,此會│ │ │ │ │ │ │22施工圖會算│算數量在許多工│ │ │ │ │ │ │修正明細表向│項顯示為0,應 │ │ │ │ │ │ │戰聯字第1000│為經兩造同意後│ │ │ │ │ │ │50902號函提 │之現場實作數量│ │ │ │ │ │ │報技師簽證之│。此數量仍應扣│ │ │ │ │ │ │老跑道計價修│除此次訴訟求償│ │ │ │ │ │ │正明細表及現│部分及有瑕疵且│ │ │ │ │ │ │地實作數量內│原告未修復部分│ │ │ │ │ │ │容不符。 │;調整潛盾工程│ │ │ │ │ │ │ │之項目與金額,│ │ │ │ │ │ │ │為明挖施工;調│ │ │ │ │ │ │ │整加勁格網金額│ │ │ │ │ │ │ │,僅能以材料金│ │ │ │ │ │ │ │額計算;計入第│ │ │ │ │ │ │ │7期物調款。 │ │ │ │ │ │ │ │依契約第21條㈩│ │ │ │ │ │ │ │之終止契約規定│ │ │ │ │ │ │ │,以實作數量計│ │ │ │ │ │ │ │算較公平合理。│ │ │ │ │ │ │ │經鑑定核實際算│ │ │ │ │ │ │ │後,原告可領回│ │ │ │ │ │ │ │4,296,928元。 │ │ │ ├──┼────────┼──────┼──────┼───────┼─────┼──────┤ │ 九 │應付工程款遲延 │民法第233條 │已核定暫停給│被告所扣留之逾│利息計算表│因一些未改善│ │ │利息 │。 │付,無由起算│期罰款應返還 │、被告函文│事項即全部停│ │ │730,889 │依被告應給付│遲延利息。 │5,021,350元, │、付款表。│止計價,不符│ │ │ │實作數量之工│ │原告可領回實作│ │比例原則,本│ │ │ │程款12,495,2│ │數量工程款差額│ │院同鑑定意見│ │ │ │98元,被告應│ │為4,296,928元 │ │。又本項依鑑│ │ │ │付而未付期間│ │,以100.1.1為 │ │定結果,原告│ │ │ │,以年息5% │ │應當收到付款日│ │請求逾期罰款│ │ │ │之遲延利息,│ │,至101.1.2收 │ │及實作數量工│ │ │ │期間以99.11.│ │到,遲延1年, │ │程款差額遲延│ │ │ │1至101.1.2為│ │則原告請求逾期│ │利息應為(5,0│ │ │ │計算標準。 │ │罰款及實作數量│ │90,610+4,296│ │ │ │ │ │工程款差額遲延│ │, 928)0.05│ │ │ │ │ │利息為465,914 │ │1=469,377 │ │ │ │ │ │元。 │ │元,原告此部│ │ │ │ │ │ │ │分請求予以准│ │ │ │ │ │ │ │許,逾此部分│ │ │ │ │ │ │ │予以駁回。 │ ├──┼────────┼──────┼──────┼───────┼─────┼──────┤ │ 十 │第七期無爭議工 │民法第233條 │原告於99.10.│此段約14個月列│ │此項同鑑定意│ │ │程款遲延利息 │。 │6申請估驗請 │管期間,監造主│ │見,原告請求│ │ │388,584 │依第7期已付 │款後對列管缺│要以版塊有髮裂│ │329,100元部 │ │ │ │計價金額6,66│失事項未於限│紋及道面抗滑力│ │分予以准許,│ │ │ │1,521元計算 │期改善完成,│兩項缺失未改正│ │逾此部分予以│ │ │ │,自被告計價│經計價審協調│,一直未付款。│ │駁回。 │ │ │ │日99.11.1至1│會議紀錄持續│但版塊缺失可就│ │ │ │ │ │00.12.31付款│管制,迄100.│該項扣款,道面│ │ │ │ │ │日止,以年息│9.9終止契約 │抗滑力標準在原│ │ │ │ │ │5%計算。 │截止仍有南起│契約規範未列入│ │ │ │ │ │ │降區版塊裂紋│,亦未清楚說明│ │ │ │ │ │ │施工品質缺失│標準,後來以原│ │ │ │ │ │ │未改善等,主│告未達要求之抗│ │ │ │ │ │ │因原告未能解│滑力而停止計價│ │ │ │ │ │ │除列管事項辦│不甚合理。第7 │ │ │ │ │ │ │理計價,屬工│期款從99.11.1 │ │ │ │ │ │ │程契約第5條 │申請至101.1.2 │ │ │ │ │ │ │第1項第3款暫│收到,若以正常│ │ │ │ │ │ │停計價處分。│兩個月付款, │ │ │ │ │ │ │ │100.1.1應受到 │ │ │ │ │ │ │ │付款,遲延1年 │ │ │ │ │ │ │ │,第7期款遲延 │ │ │ │ │ │ │ │利息為329,100 │ │ │ │ │ │ │ │元。 │ │ │ ├──┼────────┼──────┼──────┼───────┼─────┼──────┤ │ 柒 │潛盾工程 │承攬契約或不│本工程係明挖│於滑行道預留管│標單、滑行│此項依原告申│ │ │316,722 │當得利。 │,原告於施工│路平面圖E-001 │道預留管路│請明挖費用金│ │ │ │圖說管路開挖│前提送滑行道│上,寫出「潛盾│平面圖、管│額資料、函文│ │ │ │示意圖,主要│預留管路施工│施作」,於管路│路開挖示意│等,皆已符合│ │ │ │設計為明挖,│圖審查核定將│開挖示意圖E-00│圖、照片。│契約變更之條│ │ │ │但深度僅1.5 │潛盾改明挖施│2上,在1.5m深 │ │件,本院同鑑│ │ │ │公尺,原設計│工,補正變更│之預留管路溝之│ │定意見,原告│ │ │ │工法本即非使│前後價目比較│上方又寫有土方│ │請求無理由,│ │ │ │用潛盾機施作│表。100.9.19│回填。潛盾就不│ │不予准許。 │ │ │ │。原告已依圖│終止契約結算│需要開挖回填,│ │ │ │ │ │說施作完成,│並確認原告未│兩者有矛盾。潛│ │ │ │ │ │單價分析表內│施作潛盾工程│盾工程所需的工│ │ │ │ │ │要求破碎機、│及核實刪減施│作井、潛盾直徑│ │ │ │ │ │挖土機,故原│作費用。 │,潛盾機也沒說│ │ │ │ │ │告有權利依契│ │明。應可推斷原│ │ │ │ │ │約約定金額請│ │來設計是明挖,│ │ │ │ │ │款。合約書上│ │錯寫成「潛盾」│ │ │ │ │ │記載「潛盾」│ │。結果原告用明│ │ │ │ │ │係被告誤載,│ │挖施作,即穿越│ │ │ │ │ │被告設計原本│ │滑行道開挖一條│ │ │ │ │ │即屬原告施作│ │管溝,埋入管線│ │ │ │ │ │方式之明挖工│ │,回填土方,再│ │ │ │ │ │法。被告不依│ │舖級配夯實。施│ │ │ │ │ │設計方式付款│ │工前由原告於98│ │ │ │ │ │應無理由。 │ │.3.18提出施工 │ │ │ │ │ │ │ │圖(C-001) ,上│ │ │ │ │ │ │ │顯示施工方法,│ │ │ │ │ │ │ │並比較原合約追│ │ │ │ │ │ │ │減239,240元, │ │ │ │ │ │ │ │再於98.4.1發文│ │ │ │ │ │ │ │監造,檢送潛盾│ │ │ │ │ │ │ │改明挖單價分析│ │ │ │ │ │ │ │表,分析變更後│ │ │ │ │ │ │ │施工金額為6,26│ │ │ │ │ │ │ │7元,而非原合 │ │ │ │ │ │ │ │約項目301,640 │ │ │ │ │ │ │ │元,已算入實作│ │ │ │ │ │ │ │數量中。 │ │ │ └──┴────────┴──────┴──────┴───────┴─────┴──────┘ ┌──────────────────────────────────────────────────┐ │附表二: │ ├──┬────────────────────┬────────┬───────┬─────────┤ │編號│ 原告請求項目 │原告請求金額 │被告給付(稅5%)│應給付正確稅金額 │ │ │ │⑴ │金額⑵ │⑶=⑵/1.051.0533│ ├──┼────────────────────┼────────┼───────┼─────────┤ │ 1 │ 營外第二工務所 │ 684,198 │ 0 │ 0 │ ├──┼────────────────────┼────────┼───────┼─────────┤ │ 2 │ 15哨門拓寬整修 │ 347,223 │ 0 │ 0 │ ├──┼────────────────────┼────────┼───────┼─────────┤ │ 3 │ 道肩 │ 1,370,309 │ 518,096 │ 519,724 │ ├──┼────────────────────┼────────┼───────┼─────────┤ │ 4 │ 洗車台 │ 261,624 │ 0 │ 0 │ ├──┼────────────────────┼────────┼───────┼─────────┤ │ 5 │ 勞安衛人員費用 │ 6,237,826 │ 845,878 │ 845,878 │ ├──┼────────────────────┼────────┼───────┼─────────┤ │ 6 │ 試驗費 │ 1,376,250 │ 0 │ 0 │ ├──┼────────────────────┼────────┼───────┼─────────┤ │ 7 │ 臨時水電設備及費用 │ 534,954 │ 0 │ 0 │ ├──┼────────────────────┼────────┼───────┼─────────┤ │ 8 │ 級配料運出 │ 298,830 │ 0 │ 0 │ ├──┼────────────────────┼────────┼───────┼─────────┤ │ 9 │ 中央滑行道試鋪 │ 120,100 │ 120,100 │ 120,100 │ ├──┼────────────────────┼────────┼───────┼─────────┤ │10 │ 營造綜合保險費 │ 393,396 │ 192,535 │ 192,535 │ ├──┼────────────────────┼────────┼───────┼─────────┤ │11 │ 承商利潤管理費 │ 8,361,927 │ 1,540,109 │ 1,540,109 │ ├──┼────────────────────┼────────┼───────┼─────────┤ │12 │ 協調會議人員差旅費 │ 642,600 │ 0 │ 0 │ ├──┼────────────────────┼────────┼───────┼─────────┤ │13 │ AR-4000瀝青預付訂金 │ 1,677,165 │ 0 │ 0 │ ├──┼────────────────────┼────────┼───────┼─────────┤ │14 │ 加勁格網材料差價 │ 45,689 │ 0 │ 0 │ ├──┼────────────────────┼────────┼───────┼─────────┤ │15 │ 碎石級配料A、B型數量及差價 │ 4,695,125 │ 0 │ 0 │ ├──┼────────────────────┼────────┼───────┼─────────┤ │16 │ 高程測量設計費 │ 2,972,627 │ 0 │ 0 │ ├──┼────────────────────┼────────┼───────┼─────────┤ │17 │ FAA英文翻譯費 │ 6,291 │ 6,291 │ 6,291 │ ├──┼────────────────────┼────────┼───────┼─────────┤ │18 │ 印花稅 │ 22,993 │ 0 │ 0 │ ├──┼────────────────────┼────────┼───────┼─────────┤ │19 │ 中興大學評估報告費 │ 31,500 │ 0 │ 0 │ ├──┼────────────────────┼────────┼───────┼─────────┤ │20 │ 逾期87.5日扣款 │ 6,060,250 │ 5,090,610 │ 5,106,609 │ ├──┼────────────────────┼────────┼───────┼─────────┤ │21 │ 實做數量工程款差額 │ 6,435,048 │ 4,296,928 │ 4,310,433 │ ├──┼────────────────────┼────────┼───────┼─────────┤ │22 │ 應付工程款遲延利息 │ 730,889 │ 469,377 │ 469,377 │ ├──┼────────────────────┼────────┼───────┼─────────┤ │23 │ 第7期無爭議工程款遲延利息 │ 388,584 │ 329,100 │ 329,100 │ ├──┼────────────────────┼────────┼───────┼─────────┤ │24 │ 潛盾工程 │ 316,722 │ 0 │0 (6,267算入21項) │ ├──┼────────────────────┼────────┼───────┼─────────┤ │合計│ │ 44,012,120 │ 13,409,024 │ 13,440,15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