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13號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高雄分行 法定代理人 黃榮輝 代 理 人 薛信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 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84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0 年12月20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鈞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84 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分別於101 年8 月20日及101 年9 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民二庭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張富喆 ┌───────────────────────────────────────────────────────┐ │支票附表: │ ├──┬─────────┬─────────┬───────────┬────────┬────────┬──┤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台幣) │ │ │ ├──┼─────────┼─────────┼───────────┼────────┼────────┼──┤ │001 │上品水工社 │板信商業銀行 │101年5月16日 │23,486元 │JY0000000 │ │ │ │王銘祥 │嘉義分行 │ │ │ │ │ ├──┼─────────┼─────────┼───────────┼────────┼────────┼──┤ │002 │上品水工社 │板信商業銀行 │101年6月16日 │23,486元 │JY0000000 │ │ │ │王銘祥 │嘉義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