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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3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馮保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32號

聲請人
銡豐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豊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72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1年4月24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鈞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72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10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一庭法 官 馮保郎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32號│├──┬─────┬─────┬──────┬───────┬───────┬──┤│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皇星鋁業有│台灣企銀民│101年5月31日│165,056元 │AA0000000 │ ││ │限公司許思│雄分行 │ │ │ │ ││ │生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許龍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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