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0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32號聲 請 人 銡豐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豊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72號公示催告,並於民 國101年4月24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鈞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72號公 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10月24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民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許龍崑 ┌────────────────────────────────────────┐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32號│ ├──┬─────┬─────┬──────┬───────┬───────┬──┤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皇星鋁業有│台灣企銀民│101年5月31日│165,056元 │AA0000000 │ │ │ │限公司許思│雄分行 │ │ │ │ │ │ │生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