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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3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馮保郎曾宏揚李依達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34號

聲請人
億晟環境科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威志
訴訟代理人
張惠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101年11月1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61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1年4月17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鈞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61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101年10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一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法 官 曾宏揚

法 官 李依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支票附表:                                                                      │
├───┬───────┬──────┬────────┬──────┬─────┤
│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
│ 1    │億晟環境科學股│臺灣企業銀行│101年6月9日     │43,000元    │AA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林威│民雄分行    │                │            │          │
│      │志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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