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34號聲 請 人 億晟環境科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威志 訴訟代理人 張惠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101年11月1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61號公示催告,並 於民國101年4月17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鈞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61號公 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101年10月16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民一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保郎 法 官 曾宏揚 法 官 李依達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吳明蓉 附表 ┌────────────────────────────────────────┐ │支票附表: │ ├───┬───────┬──────┬────────┬──────┬─────┤ │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 │ 1 │億晟環境科學股│臺灣企業銀行│101年6月9日 │43,000元 │AA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林威│民雄分行 │ │ │ │ │ │志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