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3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35號
- 聲請人
- 名元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葉豐吉
- 代理人
- 許美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1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77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1 年11月6 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35號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鈺通營造工│台灣銀行嘉│101年4月10日│187,000元 │0000000 │ ││ │程股份有限│義分行 │ │ │ │ ││ │公司黃國芳│ │ │ │ │ │├──┼─────┼─────┼──────┼───────┼───────┼──┤│002 │鈺通營造工│台灣銀行嘉│101年5月27日│188,463元 │0000000 │ ││ │程股份有限│義分行 │ │ │ │ ││ │公司黃國芳│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