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5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54號
- 聲請人
- 企侑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官麗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催字第1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1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支票附表: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鐿興工業有│台灣中小企│100年11月5日│87,550元 │AA0000000 │ ││ │限公司劉景│業銀行民雄│ │ │ │ ││ │峰 │分行 │ │ │ │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