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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4 日
  • 法官
    梁淑美

  • 當事人
    東岱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7號聲 請 人 東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弘祥 訴訟代理人 邱聖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12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1 年1 月30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李佳惠 ┌────────────────────────────────────────┐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7號 │ ├──┬─────┬─────┬──────┬───────┬───────┬──┤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台灣第一生│嘉義市合作│100年4月20日│16,926元 │MG0000000 │ │ │ │化科技股份│金庫東嘉義│ │ │ │ │ │ │有限公司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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