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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柯月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5號

聲請人
聯邦商業銀行高雄分行
法定代理人
黃榮輝
代理人
薛信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2 月2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85 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分別均已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25號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申報權││ 號 │ │ │ │ (新台幣) │ │利期間││ │ │ │ │ │ │ ││ │ │ │ │ │ │ │├──┼─────┼─────┼──────┼───────┼───────┼───┤│001 │上品水工社│板信商業銀│100年9月16日│23,486元 │JY0000000 │7個月 ││ │王銘祥 │行嘉義分行│ │ │ │ │├──┼─────┼─────┼──────┼───────┼───────┼───┤│002 │上品水工社│板信商業銀│100年10月16 │23,486元 │JY0000000 │8個月 ││ │王銘祥 │行嘉義分行│日 │ │ │ │├──┼─────┼─────┼──────┼───────┼───────┼───┤│003 │上品水工社│板信商業銀│100年11月16 │23,486元 │JY0000000 │9個月 ││ │王銘祥 │行嘉義分行│日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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