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3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3號
- 聲請人
- 林珍枝
- 代理人
- 李元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30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1 年3月3 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33號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上品水工社│板信商業銀│100年8月31日│260,000元 │JY163764 │ ││ │王銘祥 │行嘉義分行│ │ │ │ │├──┼─────┼─────┼──────┼───────┼───────┼──┤│002 │上品水工社│板信商業銀│100年9月30日│260,000元 │JY163772 │ ││ │王銘祥 │行嘉義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