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3號聲 請 人 林珍枝 代 理 人 李元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30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1 年3月3 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李佳惠 ┌────────────────────────────────────────┐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33號 │ ├──┬─────┬─────┬──────┬───────┬───────┬──┤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上品水工社│板信商業銀│100年8月31日│260,000元 │JY163764 │ │ │ │王銘祥 │行嘉義分行│ │ │ │ │ ├──┼─────┼─────┼──────┼───────┼───────┼──┤ │002 │上品水工社│板信商業銀│100年9月30日│260,000元 │JY163772 │ │ │ │王銘祥 │行嘉義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