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4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43號
- 聲請人
- 瑜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黃儼
- 代理人
- 黃越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4 月1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41 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1 年3 月30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43號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票號碼 │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丞風塑膠企│彰化商業銀行│100年9月7日 │1,319,112元 │DR0000000 │ ││ │業有限公司│東嘉義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