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4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46號
- 聲請人
- 昇展家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淑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25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1年3月26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46號│├──┬─────┬─────┬──────┬───────┬───────┬──┤│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號 │ │ │ │ (新台幣) │ │ │├──┼─────┼─────┼──────┼───────┼───────┼──┤│001 │陳文儒 │華南商業銀│100年7月31日│30,300元 │GD0000000 │ ││ │ │行嘉南分行│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