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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5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梁淑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53號

聲請人
高大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政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51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1 年4月18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53號│├──┬─────┬─────┬──────┬───────┬───────┬──┤│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雍御企業股│華南商業銀│100年9月30日│62,101元 │CD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行嘉義分行│ │ │ │ │├──┼─────┼─────┼──────┼───────┼───────┼──┤│002 │雍御企業股│華南商業銀│100年11月30 │11,389元 │CD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行嘉義分行│日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梁淑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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