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7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71號
- 聲請人
- 劉富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44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1年4月5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71號│├──┬─────┬──────┬──────┬─────┬─────┬──┤│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001 │順利環保免│京城銀行博愛│100年9月21日│30,826元 │0000000 │ ││ │洗餐具行 │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