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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7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曾宏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72號

聲請人
三太造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敏政
訴訟代理人
鄭碧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87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 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三太造機廠│華南銀行嘉│100年12月31日 │164,325元 │CD0000000 │ ││ │股份有限公│南分行 │ │ │ │ ││ │司 陳敏政│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宏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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