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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8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林望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80號

聲請人
蘭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明娥
代理人
林昌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 年7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88 號公示催告,並
    於民國100 年12月15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
    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88 號公
    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 年6 月15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
    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
│支票附表:                                                    101 年度除字第80號│
├──┬─────┬─────┬──────┬───────┬───────┬──┤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陳惠玉    │華南銀行嘉│91年2月5日  │23,160元      │HC0000000     │    │
│    │          │南分行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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