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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9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陳卿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9號

原告
合宜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樹根
訴訟代理人
黃文力律師
被告
賴華明
訴訟代理人
盧奇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件原告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102年8月2日勞訴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書所提起之行政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82條著有規定。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應依如主文所示之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依前開規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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