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9號
- 原告
- 合宜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樹根
- 訴訟代理人
- 黃文力律師
- 被告
- 賴華明
- 訴訟代理人
- 盧奇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本件原告」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被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