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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9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陳卿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賴華明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合宜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樹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525元,應徵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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