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6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60號
- 聲請人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錦瑭
- 代理人
- 李文盛
- 相對人
- 侯碩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之17、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侯碩茂於民國86年5 月2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本人對於聲請人(原名稱: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6年5 月22日起至116年5月22日止,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於86年5 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2,500,000元,借款期限至106年5 月27日止,並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借款人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全部借款。詎債務人自102年1月2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約定上開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744,501 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財政部函、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客戶基本資料等影本各一件,放款帳務明細查詢影本三件,以及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各一件等為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 附表︰ 102年度司拍字第60號│├──┬────────────────────┬─┬────┬────┬──────┤│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 ├────┤權利範圍│備 考││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001 │嘉義巿│ │下路頭│ │193-119 │建│52 │全部 │ │└──┴───┴────┴───┴──┴────┴─┴────┴────┴──────┘┌────────────────────────────────────────────────┐│附表(建物)︰ 102年度司拍字第60號│├──┬──┬────┬────┬────┬─────────────┬───────┬──┬──┤│ │ │ │ │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 屬 建 物│ │ ││ 編 │ 建 │ │ │ ├──┬──┬──┬──┬─┼───┬─┬─┤權利│ ││ │ │ │ │主要建築│ 第 │ 第 │ 第 │ 騎 │合│主要建│面│面│ │ ││ │ │建物門牌│基地坐落│ │ │ │ │ │ │ │ │積│ │備考││ │ │ │ │材 料 及│ 一 │ 二 │ 三 │ │ │築材料│ │ │ │ ││ 號 │ 號 │ │ │ │ │ │ │ │ │ │ │單│範圍│ ││ │ │ │ │房屋層數│ 層 │ 層 │ 層 │ 樓 │計│及用途│積│位│ │ │├──┼──┼────┼────┼────┼──┼──┼──┼──┼─┼───┼─┼─┼──┼──┤│001 │5107│嘉義巿吳│嘉義巿下│住商用鋼│33.2│40.3│40.3│7.92│12│ │ │平│全部│ ││ │ │路南路52│路頭段19│筋混凝土│6 │9 │9 │ │1.│ │ │方│ │ ││ │ │1巷18弄1│3-119地 │加強磚造│ │ │ │ │96│ │ │公│ │ ││ │ │2號 │號 │三層 │ │ │ │ │ │ │ │尺│ │ │└──┴──┴────┴────┴────┴──┴──┴──┴──┴─┴───┴─┴─┴──┴──┘附註: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