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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號

聲請免責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曾文欣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號

聲請人
張金湖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理人
黃蘭婷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理人
宋建璋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代理人
賴嘉緯
代理人
游若庭
債權人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代理人
趙景武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理人
黃煌文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百邁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代理人
葉漢中
債權人
臺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健偉
代理人
洪佩君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免責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1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關於當事人欄之記載,增列「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 段00號11樓 法定代理人林武田 住同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裁定當事人欄漏列「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 段00號11樓法定代理人林武田住同上」,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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