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24 日
- 法官林望民
- 當事人大譽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43號 原 告 大譽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錦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義縣環境保護局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3 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1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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