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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9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梁淑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92號

原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莊能為
被告
東洋休閒觀光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李東洋
被告
林裕盛

      林美伶

      李招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2 年度司促字第404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4,316,696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233,26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232,764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梁淑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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