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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8 日
  • 法官
    陳端宜

  • 當事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米圃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林璐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45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訴訟代理人 林美玲 被   告 米圃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850,842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3,9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馬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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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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