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4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46號
- 原告
- 長鑫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樹旺
- 被告
- 龍茂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神岩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按補正裁定查報第三人林榮俊每月薪資金額,致本院無法核定並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3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50,000 元,應徵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 元,尚應補繳16,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二庭法 官 陳思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