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8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85號
- 原告
- 游能參
- 訴訟代理人
- 林勝木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維興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執行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院參酌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19170號債務執行卷附嘉義縣工業會鑑估債務人所有動產現值明細表,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肆拾叁萬壹仟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