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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3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李依達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34號

原告
薩摩亞商明亞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儀
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律師
被告
發得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國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117,80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33,109,236元(依原告於民國102年9月26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牌告美金賣出之即期匯率29.62折算,1,117,800×29.62=33,109,236,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3,3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李依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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