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3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34號
- 原告
- 薩摩亞商明亞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子儀
- 訴訟代理人
- 楊漢東律師
- 被告
- 發得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國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117,80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33,109,236元(依原告於民國102年9月26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牌告美金賣出之即期匯率29.62折算,1,117,800×29.62=33,109,236,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3,3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李依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