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7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79號
- 原告
- 瀝隆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阿春
- 被告
- 有君紹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車輛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4,000元( 45,000+99,000=144,000),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