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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14 日
  • 法官
    林芮伶

  • 當事人
    羅國榮即鑫榮工程行台灣豐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91號原   告 羅國榮即鑫榮工程行 被   告 台灣豐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詠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0,000元,應徵得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7,380元,扣除支付命令已繳納之500元外,尚應補繳6,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份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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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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