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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9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陳卿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99號

原告
哲全景觀工程即鄧志杰
原告
鑫榮工程行即羅國榮
被告
台灣豐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詠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69,726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5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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