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9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99號
- 原告
- 哲全景觀工程即鄧志杰
- 原告
- 鑫榮工程行即羅國榮
- 被告
- 台灣豐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詠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69,726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5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