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25 日
- 法官陳端宜
- 當事人高豐五金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福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01號 原 告 高豐五金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木村 訴訟代理人 洪濬詠律師 被 告 福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崇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545,500元,應徵得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55,9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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