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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1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陳端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葉過
即被告
葉其山
即被告
葉佩瑄
即被告
視同上訴人
即被告
葉麽東
即被告
葉南中
即被告
葉永萌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葉相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此種案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及最高法院72年度第2次民事庭庭長會議決定㈡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39,227元(即土地面積5730.62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920元/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1925/696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46,6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1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