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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93號

返還所有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呂仲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93號

原告
欣永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憲
訴訟代理人
李有得
被告
宜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莉淇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9日所為之102年度訴字第293號民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被告名稱「宜鴻源營造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宜鴻營造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被告名稱應為「宜鴻營造有限公司」,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9日所為之民事判決,關於被告名稱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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