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1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12號
- 上訴人
- 維興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盧雪花
- 被上訴人
- 游能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能參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84,1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0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