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2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9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柯月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9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薩摩亞商明亞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儀
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律師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發得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國輝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複代理人
嚴天琮律師

      廖耿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9 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3,109,236元(依原告於102 年9 月26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牌告美金賣出之即期匯率29.62 折算,1,117,800 ×29.62 =33,109, 236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5,05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劉美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