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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1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陳思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12號

聲請人
伯昇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伯
訴訟代理人
黃敏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 102年度司催字第35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2年3月26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鈞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 102年度司催字第35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9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二庭法 官 陳思睿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2年度司催字第35號│├──┬─────┬─────┬──────┬────┬─────┬──────┤│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 備 考 ││ 號 │ │ │ │(新臺幣)│ │ │├──┼─────┼─────┼──────┼────┼─────┼──────┤│001 │玉山塑膠企│第一商業銀│102年3月5日 │17,550元│EB0000000 │受款人:伯昇││ │業有限公司│行嘉義分行│ │ │ │興業股份有限││ │陳世澤 │ │ │ │ │公司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宗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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