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3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33號
- 聲請人
- 佺鑫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憙蓉
- 代理人
- 吳宗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2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81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2年6月8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81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1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證券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一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33號│├──┬─────┬─────┬──────┬───────┬─────┬─────┤│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佺鑫保險經│彰化商業銀│102年5月30日│320,000元 │HN0000000 │ ││ │紀人股份有│行北嘉義分│ │ │ │ ││ │限公司 │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