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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3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馮保郎周俞宏李依達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33號

聲請人
佺鑫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憙蓉
代理人
吳宗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2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81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2年6月8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81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1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證券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一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33號│├──┬─────┬─────┬──────┬───────┬─────┬─────┤│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佺鑫保險經│彰化商業銀│102年5月30日│320,000元 │HN0000000 │ ││ │紀人股份有│行北嘉義分│ │ │ │ ││ │限公司 │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法 官 周俞宏

法 官 李依達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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