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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3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林中如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34號

聲請人
新倚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碧嬌
訴訟代理人
江澄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3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0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34號│├──┬─────┬─────┬───────┬───────┬─────┬─────┤│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林鎮樑 │彰化銀行東│102年2月20日 │113,495元 │IN0000000 │ ││ │ │嘉義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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