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3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34號
- 聲請人
- 新倚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碧嬌
- 訴訟代理人
- 江澄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3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0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34號│├──┬─────┬─────┬───────┬───────┬─────┬─────┤│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林鎮樑 │彰化銀行東│102年2月20日 │113,495元 │IN0000000 │ ││ │ │嘉義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