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9號
- 聲請人
- 郭元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明秀
- 訴訟代理人
- 林怡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53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1年9月19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鈞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53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3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二庭法 官 陳思睿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1年度司催字第153號│├──┬──────┬─────┬──────┬─────┬───────┬──┤│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 │ │ │ │ │├──┼──────┼─────┼──────┼─────┼───────┼──┤│001 │郭瑞麟 │彰化銀行大│101年7月30日│ 16,460元│EN0000000 │ ││ │ │林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