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號
- 聲請人
- 辰泰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健木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1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新台幣)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辰泰機械 台灣中小企業 100年4月10日 41,455元 AZ0000000有限公司 銀行嘉義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