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4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1號
- 聲請人
- 易利隆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吳嬌蓮
- 代理人
- 劉淑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62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1年10月19 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鈞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62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4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二庭法 官 陳思睿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1年度司催字第162號│├──┬───────┬─────┬───────┬─────┬─────┬──┤│ 編 │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001 │欽勝營造工程有│華南商業銀│100年12月30日 │462,886元 │GD0000000 │ ││ │限公司陳明風 │行嘉南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