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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25號

職災補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林芮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25號

原告
洪清南
訴訟代理人
沈秀鳳
訴訟代理人
嚴天琮律師
被告
廖淑媚即玄泰工程行
被告
祥鎮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明綸
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災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7月2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請提出被告玄泰工程行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之相關證據資料。且該法第25條第2項係102年7月3日始制定,本件職業災害發生於100年10月9日發生,如何令被告祥鎮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負侵權行為之連帶賠償責任,請提出說明,若主張被告祥鎮公司違反該法第26條告知義務,請提出證據資料,說明與本件職災之因果關係,並就被告祥鎮公司主張與被告玄泰工程行簽訂之切結書,已告知勞工安全衛生規定提出意見。另請求權基礎尚列有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第1項、第227條之1、第487條之1第1項、第185條第1項、第188條第1項,請查明是否有必要,若仍主張請一併說明其如何適用及提出相關證據。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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