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職災補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25號原 告 洪清南 訴訟代理人 沈秀鳳 嚴天琮律師 被 告 廖淑媚即玄泰工程行 祥鎮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明綸 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災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7月28日下午2時30分, 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請提出被告玄泰工程行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之相關證據資料。且該法第25條 第2項係102年7月3日始制定,本件職業災害發生於100年10月9日發生,如何令被告祥鎮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負侵權行為之連帶賠償責任,請提出說明,若主張被告祥鎮公司違反該法第26條告知義務,請提出證據資料,說明與本件職災之因果關係,並就被告祥鎮公司主張與被告玄泰工程行簽訂之切結書,已告知勞工安全衛生規定提出意見。另請求權基礎尚列有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第1項、第227條之1、第487條之1第1項、第185條第1項、第188條第1項,請查明是否有必要,若仍主張請一併說明 其如何適用及提出相關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