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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9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陳卿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9號

原告
合宜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樹根
訴訟代理人
黃文力律師
被告
賴華明
訴訟代理人
盧奇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本件原告」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被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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